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机电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石化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轻纺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意见的公告

11.05.2015  19:3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机电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石化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浙江省轻纺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3个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5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5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1日

浙江省机电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电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机电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机电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工程设计、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电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机电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机电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机电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机电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机电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机电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县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省级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奖和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本专业领域2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进入市厅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者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以本人参与的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将本人参与的机电科研成果在行业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6)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或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章以上。

  2、一般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奖和工程建设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作为主持者获得本专业领域2项授权发明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获市厅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入选省“151”第三层次以上培养人员培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人员。

  (4)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以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将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在行业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6)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或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1年规定的限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市厅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政府科技奖的主持者。

  2.业绩特别突出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政府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专业技术年度考核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的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机电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机电行业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及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从事机电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并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将机电科研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将机电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从事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独立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中等复杂或重要科研项目子项的课题申报、研究开发、项目总结和验收鉴定等科研全过程工作,并通过评审或鉴定。

  2.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加者。

  3.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多项。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2项,并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参加者,将本人参与的机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行业推广3家企业以上,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6.以本人参与的机电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章及以上(或1万字以上)。

  第九条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及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或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或工程监理的经历,并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担任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规模以上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担任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规模以上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或监理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具有从事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 取得二级以上相关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担任主要参加者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设计工作,通过评审,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2. 担任主要参加者完成大型1项以上或中型2项以上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工作、或工程监理工作,通过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3. 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工程建设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

  4.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加者。

  5.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多项。

  6.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2项,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等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章及以上(或1万字以上)。

  第十条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及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从事机电企业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并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有一定规模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具有从事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担任主要参加者完成2项本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用于实际生产后,达到预期技术指标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2.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加者。

  3. 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多项。

  4.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2项,并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复杂或重要科研项目子项的研究开发工作,并通过评审或鉴定。

  6. 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过主要质量文件的编写或修改,且提出过2项以上的对完善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议并被采纳。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报告、工艺设计、企业标准等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 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章及以上(或1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机电专业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一般了解现代管理科学及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从事机电产品质量检测的经历,或具有从事机电设备管理、运行和维修的经历,或具有从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并具有独立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独立完成机电产品的实验检测和报告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过比较复杂和一般技术难度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和能力。

  4.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组织完成过大中型机电企事业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编写、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具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独立完成过10项以上机电产品的实验检测和报告编制,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和方法更新等某一方面有良好的业绩。

  2. 参加完成本单位的设备管理或维修工作,并制订2项以上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或应用1项以上设备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或完成1项以上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过主要质量文件的编写,且提出过2项以上的对完善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议、并被采纳。

  4.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加者。

  5. 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多项。

  6. 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2项,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备案的企业标准、检测规范等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章及以上(或1万字以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机电行业科研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 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其中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将机电科研成果在行业内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好效果和评价。

  4.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将机电科研成果产业化的经历和能力,并取得较大的规模和较好的效益。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丰富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其中1项以上经专家验收或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2.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3.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者,将本人参与的机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行业推广5家以上,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6. 以本人作为主要完成者的机电科研成果为核心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或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或工程监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大型或重要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大型或中型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设备安装、设备成套)或监理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丰富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 取得一级以上相关执业资格。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大型或重要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工程设计工作,通过评审,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2. 担任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完成1项以上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机电工厂(项目)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施工(含设备安装、设备成套等)工作、或工程监理工作,通过验收,并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

  3.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工程建设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专业负责人。

  4.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企业产品开发、工艺设计、技术改造或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 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有一定规模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技术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 具有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重点产品或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其中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丰富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负责本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担任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本企业主要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服务,或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通过实际生产检验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达到技术要求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3. 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4.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的机电科研项目,经专家验收或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6.主持或负责大中型机电企业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或维护技术(质量)管理(或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并得到持续改进。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解决实际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总结报告、工艺设计、企业标准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十五条从事机电专业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基本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工业工程技术,了解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条件1为必要条件):

  1.具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或机电设备运行和维护、或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并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负责某一领域机电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3. 具有主持完成过重要的、技术难度较高的或复杂的设备管理、设备维修或动力设备运行管理与维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和能力。

  4. 具有主持或负责组织完成过大中型机电企事业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或产品质量控制)文件编写、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5.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机电行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的经历和能力。

  6. 具有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省(部)级机电科研项目或企业重要机电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其中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 负责某一领域机电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10项以上,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2.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大、中型企业的设备管理或维修工作,并制订2项以上精密、大型、关键设备或动力设备的设备使用和维护规程,或推广应用2项以上设备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或完成1项以上生产线或中型动力设备的技术改造,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主持或负责已建立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事业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业绩明显。

  4. 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二等奖、县级一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

  5.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得与本人专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以上。

  6. 作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过2项以上本专业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 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的论文集)发表过专业论文,或备案的企业标准、检测规范等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章及以上(或2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评审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

(三)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四)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对象。

  第十八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机电专业有关,并且为任现职务后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原始记载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从事机电科研开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科技开发研究、机电科技成果推广、机电科技成果产业化、机电标准研究和制定以及与之对应的技术创新和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从事机电行业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机电工程施工与管理、机电工程监理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机械制造、仪器仪表、电机电器、工具器件、电线电缆、电工材料等机电行业生产制造工厂中从事机电产品开发和设计、制造工艺设计、生产制造、技术改造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机电专业技术服务(产品检测、设备维护、质量体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机电产品质量检测、设备维护、技术中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以及与之对应的标准制定、技术创新、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持者是指排名第1的完成者。

  (六)主要完成者是指排名前3的完成者。

  (七)主要参加者是指佐证材料记载的全部人员。

  (八)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认定的重点(大)工程和重点(大)项目。

  (九)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一)“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申报机电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者,申报机电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一)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二)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石化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石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促进石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石化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石化工业科学研究、工程设计与规划、生产运行及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石化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石化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石化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石化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石化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石化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石化专业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的石化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中3项以上:

  (1)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县(市、区)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市(厅)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优秀工程设计奖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2位);或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5位)。

  (3)获得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市(厅)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石化行业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或重点攻关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第一线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较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6)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至少1篇署名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以上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2.一般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中3项:

  (1)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获省、部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优秀工程设计奖等奖项三等奖(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优秀新产品二等奖、优秀工程设计(咨询)二等奖、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管理者。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位);或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3位)。

  (3)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颁发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省、部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石化行业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授予的称号)。

  (4)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重点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通过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或长期在生产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第一线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解决了设计、工艺、生产、施工中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6)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3篇署名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专业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1年规定的限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获省、部三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下同);或副省级城市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位);或获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奖项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位)。

  2.业绩特别突出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获国家三等奖(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下同);或省部级二等奖、副省级城市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位);或获国家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等奖项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排名前3位)。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者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含)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含)以上,破格申报的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从事石化工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石化工业科研项目全过程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有参与石化工业科研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较复杂石化工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进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项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专利1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5位,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位)。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或参与完成县(市、区)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参编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第九条从事石化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有参与石化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石化工程项目总图、工艺流程、工艺配管、设备、消防设计与咨询、概(预)算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市(厅)级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专利1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5位,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位)。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石化工程企业规划。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石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已投入生产运行或竣工验收;或主持完成2项以上小型石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已投入生产运行或竣工验收;或参与完成3项以上石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审查通过。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参编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设计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条从事石化工程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程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能力。

  (2)有参与石化工程企业生产运行及技术管理、工艺、设备等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改进等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县(市、区)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市(厅)级以上优秀新产品奖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专利1项以上(发明专利排名前5位,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3位)。

  3.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生产工艺、流程改造、设备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等技术改造工作,实施后取得实效;或参与及时解决、处理1项以上生产运行中较复杂技术问题或生产故障,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参编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1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3.作为主要编写人,编写2篇以上本人参加完成的技术管理、技术改造等技术总结报告。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石化工业科学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水平和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业科学研究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有主持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2)有主持石化工业科研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有主持复杂石化工业项目的研究开发、技术改进的经历与能力。

  (4)有主持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位)。

  3.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评审;主持完成县(市、区)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

  4. 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至少发表过1篇署名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第十二条从事石化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水平和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程设计与规划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石化工程设计项目方案论证、路线选择和实施、数据处理和编写技术总结报告等环节的经历与能力。

  (3)有主持石化工程项目总图、工艺流程、工艺配管、设备、消防设计与咨询、概(预)算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省部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管理者。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位)。

  3.主持完成3项以上石化工程企业规划。

  4.主持完成3项以上大、中型石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已投入生产运行或竣工验收;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小型石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已投入生产运行或竣工验收;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石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审查通过。

  5.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6.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至少发表过1篇署名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从事石化工程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解决石化工程生产运行及管理工作中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2)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能力。

  2.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1)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2)有主持石化工程企业生产运行及技术管理、工艺、设备等技术改造、产品质量改进等工作的经历与能力。

  (3)有主持石化工程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4)有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1项:

  1.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省部级优秀新产品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项目或企业的主要管理者。

  2.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3位),或获得石化工程技术方面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第1位)。

  3.主持完成2项以上生产工艺、流程改造、设备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等技术改造工作,实施后取得实效;或及时解决、处理2项以上生产工程中复杂技术问题或生产故障,受到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

  4. 主持编写1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经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革新和推广应用,并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主编、参编或组编、编审过公开出版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至少发表过1篇署名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专业论文;或2篇以上的专业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机电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

(三)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四)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对象。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参加石化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第十九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石油炼制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生物工程、制药工程、化工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等、与石化工程相关的城乡规划、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经济、工程造价、安全工程、信息技术、自动化(智能)控制、节能减排、材料工程等。

  (二)从事石化工业科学研究的人员是指:从事石化工业技术开发、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石化工程设计与规划的人员是指:从事石化工程规划、设计与咨询、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石化工程生产运行及管理的人员是指:从事石化工程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获得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六)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七)参与是指:项目、课题等的参加者。

  (八)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

  (九)“市(厅)级”是指设区市及正厅级单位;“县(市、区)级”包括县(市、区)本级以及设区市业务主管部门。

  (十)主持编写是指:撰写内容达到2章以上。

  (十一)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报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铅印、油印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十二)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

  (十三)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四)工程项目大型、中型、小型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五)“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六)“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轻纺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轻纺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轻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轻纺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轻纺行业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设计、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生产技术、生产运行、质量管理、产品检测、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轻纺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轻纺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的轻纺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五)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轻纺工程系列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在轻纺工程技术工作中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申报相应的轻纺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般破格申报条件

  一般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且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1、一般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者,或省级新产品奖、省级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奖、工程建设奖的主要完成者。

  (2)获县(市、区)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入选设区市级以上政府人才工程的人员。

  (3)作为主要完成者获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重点(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技术骨干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要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将本人参与的轻纺科研成果在行业中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并得到行业专家的评议认可。

  2、一般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新产品一等奖、省级工程设计奖、工程咨询奖和工程建设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获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等称号者;或者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培养人选培养期满并经考核合格人员。

  (3)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解决了生产实际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或研发先进的智能化技术、信息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并对轻纺产业进行嫁接、改造,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在行业中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5)将本人主持的科研成果在行业中推广应用,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并得到行业专家的评议认可或通过省级验收或评审。

  (6)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第1发明人)2项以上,已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业绩特别突出者的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单破”及资历只能提前1年规定的限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1.业绩特别突出申报工程师资格

  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持者。

  2.业绩特别突出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均应取得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的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轻纺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轻纺行业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设计、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从事轻纺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设计、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轻纺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和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将轻纺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的经历与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通过验收或评审。

  2.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新产品奖获得者。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轻纺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行业推广3家企业以上,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6.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专利1项以上,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者撰写2篇以上技术总结报告,并得到单位认可。

  第九条   从事轻纺行业生产技术、生产运行、质量管理、产品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从事轻纺企业生产技术、生产运行、质量管理、产品检测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参与企业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发、设计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或关键技术引进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作为技术骨干有参与编写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与制订企业生产运行与管理及产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经历和能力。

  5.有作为主要完成者组织完成过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体系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省级新产品奖以上获得者。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轻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开发、设计,通过评审,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或关键技术引进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或参与制订2项以上企业生产运行与管理或产品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在质量管理工作中,独立完成过主要质量文件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独立完成过10项以上轻纺产品的实验检测和报告编制,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和方法更新等方面有良好业绩。

  6.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专利1项以上,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者撰写2篇以上技术总结报告,并得到单位认可。

  第十条从事轻纺行业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和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从事轻纺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参与中等复杂以上工程项目或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扩初设计或方案设计、项目管理;或参与县(市、区)级以上轻纺技术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轻纺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参与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编写的经历和能力。

  5.有参与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3项以上中等复杂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工程项目或5项以上一般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或方案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工程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省、部级项目或2项以上设区市级项目或3项以上县(市、区)级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3.县(市、区)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新产品奖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工程建设奖获得者。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完成2项县(市、区)级以上轻纺行业发展规划,并得到认可。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7.获得本专业领域的授权专利1项以上,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者撰写2篇以上技术总结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单位认可。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轻纺行业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设计、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行业和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设计、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3.有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主要编写者的经历和能力。

  4.有主持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和技术推广应用与服务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1项以上设区市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级新产品二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

  3.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4.主持2项以上省、部级轻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并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将本人参与的轻纺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行业推广5家以上,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从事轻纺行业生产技术、生产运行、质量管理、产品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行业和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轻纺企业生产现场技术工作、生产运行、技术改造、质量管理、产品检测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生产中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企业轻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开发、设计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重大技术改造或关键技术引进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4.有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主要编写者或主持制订企业生产运行与管理及产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县(市、区)级重大科技项目或设区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6.有主持大中型轻纺企业主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编写、体系维护和持续改进等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7.有负责轻纺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完成2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轻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并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主持完成企业2项以上重大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或主持制订2项以上企业生产运行与管理及产品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颁布实施。

  4.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省级新产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5.主持完成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或设区市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实效。

  6.主持已建立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大中型轻纺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业绩明显。

  7.主持轻纺产品(材料)的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10项以上,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实验方法更新及科研开发等方面业绩突出。

  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从事轻纺行业工程设计与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本专业和本行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2项(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开展轻纺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工程项目设计、咨询和项目管理中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主持县(市、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设计、管理、技术咨询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编制设区市级以上轻纺行业发展规划的经历和能力。

  4.有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主要编写者的经历和能力。

  5.有主持轻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1项:

  1.主持3项以上复杂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设区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扩初设计或方案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并通过工程验收;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3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5项以上设区市级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2.主持编制2项以上设区市级轻纺行业发展规划,并通过论证评审。

  3.主持完成设区市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县(市、区)级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评审。

  4.主持完成2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轻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设计,并通过验收或评审,取得实效。

  5.轻纺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程的主要编写者,并颁布实施。

  6.县(市、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主要获得者;或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奖、优秀工程建设奖二等奖、省级新产品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得者。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领域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3项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应用,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其中至少1篇为第1作者)以上的本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轻纺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四)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对象。

  第十六条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轻纺专业有关,并且为现任职务后取得的,同时提供相应原始记载的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轻纺专业包括:轻化工程(制浆造纸工程、染整工程、皮革工程)、纺织工程、丝绸工程、化纤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酿酒工程、乳品工程、粮食工程、轻工生物技术、日用化工(含洗涤用品、香精香料、个人护理用品、油脂化工、油墨)、日用硅酸盐(日用陶瓷、日用玻璃制品)、包装工程、印刷工程、塑料加工工程、制盐工程等理工科类专业。

  (二)从事轻纺专业技术工作相近专业包括:化学、精细化工、化学工程与工艺、材料科学与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生物工程、植物资源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电子信息技术、测控技术与仪器、产品质量工程、工程管理等理工科类专业。

  (三)获奖者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四)主要获奖者是指:省、部级奖排名前5位,设区市级和县(市、区)级奖排名前3位。

  (五)主要起草者、主要编写者、主要发明人是指:排名前3位。

  (六)主持和主持者是指: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或第1完成人、专项工程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七)技术骨干是指: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独立处理各种常见技术问题的专业人员或专业工程负责人。

  (八)专著或译著的字数是指:申报者本人在专著或译著中撰写或翻译的字数。

  (九)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有关部门有明文认定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一)项目或工程的难易程度(复杂、中等、一般)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十二)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十三)“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四)“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申报轻纺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相应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资格评审:

  1.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4.任现职期间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5.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现职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者,申报轻纺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

  1.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

  2.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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