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20.01.2016  09: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2016年1月1日起在淳安县千岛湖镇建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限定燃放。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千岛湖镇建城区全面禁止燃放。 环湖北路至鼓山口红绿灯处,新安东路至燕山收费站,千汾公路与千威公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淳杨线上江埠治安岗亭,东南旅游码头范围以内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千岛湖镇周坑村除外)。 二、农村允许全年销售和限定区域的燃放。 农村禁止燃放区域: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学校、商场、军事设施、供电设施、医院、加油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等重点保护单位以及旅游景点、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县墓区(包括零星墓地)周边100米范围内为禁止燃放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个人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二)违规燃放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的;(三)在限制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限制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住建局举报电话:12319 安监局举报电话:64832386    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650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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