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8.04.2015  19:37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5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5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8日

浙江省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和规范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促进群众文化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群众文化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群众文艺、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评价。

  第三条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按照本评价条件,经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群众文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致力于群众文化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聘任助理馆员职务满2年。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聘任馆员职务满2年。

  (三)研究馆员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聘任副研究馆员职务满5年。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可认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初期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第七条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本人创作、辅导或研究成果获得市(设区市,下同)厅级一等奖以上奖级。

  2.主持过县处级或主要参与市厅级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3.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1篇,或在省级以上内部报刊发表2篇。

  4.直接辅导的专业人才被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或省级艺术院校录取2名以上。

  5.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本人创作、辅导或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级。

  2.主持过市厅级或主要参与省部级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2篇。

  4.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

  5.直接辅导的专业人才被市级以上专业艺术团体或省级艺术院校录取3名以上,或被国家级专业团体或全国重点艺术院校录取1名以上。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本人创作、辅导或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奖级或省部级一等奖两次。

  2.主持过省部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或市厅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论文4篇。

  4.正式出版过2部本专业专著或译著。

  5.直接辅导的专业人才被省级专业艺术团体或省级艺术院校录取5名以上,或被国家级专业团体、全国重点艺术院校录取2名以上。

  6.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被国家政府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须转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转(兼)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群众文化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其他条件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以外,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均应取得相应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其中,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

  (二)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三)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相关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学分)。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馆员

  1.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了解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水平。

  (二)副研究馆员

  1.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

  4.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三)研究馆员

  1.精通群众文化及本专业的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与群众文化相关学科的知识;

  2.熟悉群众文化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群众文化相关业务的前沿信息;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能力,是地市或全省范围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4.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县处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或镇(乡)科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2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市厅级以上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县处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

  4.主持策划、组织县处级以上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2次;或主持、组织镇(乡)科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县处级以上奖项。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单项性文化艺术活动2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省部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市厅级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以上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县处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4.主持策划、组织市厅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2次;或主持县处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市厅级以上奖项。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1次,或市厅级综合性文化艺术活动3次。

  2.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国家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1次;或为主组织文艺作品(节目)、选手,参加省部级大型文化艺术活动获组织奖2次。

  3.主持策划、组织省部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2次或市厅级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活动4次。

  4.主持市厅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4次;或主持县处级群众文化培训活动或授课8次。

  5.主持的群众文化工作创新项目获省部级奖项1次,或市厅级奖项2次。

  6.主持调查、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撰写申报文本,项目列入国家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二条学术、专业成果要求

  (一)馆员

  申报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发表1篇,或在省级内部报刊发表2篇。

  2. 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1件。

  3. 文艺作品(节目)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4.论文、论著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5.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研究课题1项,或县处级研究课题2项。

  6.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一等奖1次,或县处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7.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文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1次。

  (二)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2篇,或省级内部报刊发表5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3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3次。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2件。

  5.论文、论著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1次,或市厅级一等奖3次。

  6.主持完成市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

  7.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2次,或市厅级一等奖4次。

  8.直接辅导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

  9.主编的群众文化报刊、负责编辑的群文网站,在全省群众文化报刊、网站评选中获一等奖3次。

  (三)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第1项为必备条件):

  1.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发表4篇。

  2.文艺作品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发表5件。

        3.文艺作品(节目)获国家级奖项1次,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4.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3件。

  5.论文、论著获省部级一等奖3次或二等奖5次。

  6.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课题1项,或市厅级研究课题3项。

  7.直接辅导的文艺、理论成果获国家级文艺奖项1次,或省部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8.直接辅导的视觉艺术作品在国家级文艺奖项评选中,入选(展)5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者进行申报资格审核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基本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条件中所指作品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文学等各门类创作作品,所指节目为表演艺术类作品的舞台呈现。

  (二)条件中群众文化理论研究与传播,其中“传播”指群众文化报刊、群众文化网站等专业工作。

  (三)条件中国家级文艺奖项指中央宣传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奖项。

  (四)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著应为排名前二位作者。

  (五)条件中所规定的作品(节目)、辅导成果,均指作为第一创作、辅导人所取得的成果。

  (六)条件中所称“主持”、“为主”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项目责任人、总策划、总导演、艺术总监、执行总导演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负责人、组长、第一执笔人。所称“主要参与”是指担任文化艺术活动的副总导演、板块导演、子项目负责人、业务职能工作组组长等,创新项目和课题的个人排名列前四位者。

  (七)条件中规定的培训授课是指培训人数在30人以上,授课时间不少于2个课时的培训课程(文化部司局、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授课时间不限)。

  (八)条件中所指通过高评委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文化及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指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百分制)。考试成绩3年有效。

  (九)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十)“设区市”包括义乌市。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所定的成果项目数量,上级可纳入下级统计。

  第十七条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价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