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意见的公告

19.12.2016  17:3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陈彬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

 

浙江省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美术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和水平,加强美术专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美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的管理、研究、实践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美术馆、纪念馆、书画院等美术机构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美术专业专业工作的不同类别,具体分为美术实践与理论类专业(包括美术创作、美术理论研究、美术评论)和美术馆管理类专业(包括美术管理规划、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公共教育、美术培训、美术编辑等专业工作)。

第三条  美术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等级分别为:

美术实践与理论类专业:三级美术师为中级任职资格,二级美术师为副高级任职资格,一级美术师为正高级任职资格。

美术馆管理类专业:馆员为中级任职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任职资格,研究馆员为正高级任职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经相关评委会评审通过并获得美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致力于美术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追求德艺双馨,坚守艺术理想和艺术良知,坚持健康的艺术趣味,同行间相互学习,切磋技艺,取长补短,反对门户之见,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4年。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2年。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5年。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2年。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但专业技术业绩和成果突出,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仅限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中的一项,其中资历破格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设区市,下同)(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

5.作品在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获得奖项1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三等奖以上)。

6.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2项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

3.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6次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

5.作品在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获得奖项2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三等奖以上)。

6.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1次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三)破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2项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

3.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国家级政府部门评为单项先进工作者。

4.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主持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

5.作品在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获得奖项3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在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获得奖项1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

6.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1次以上。

7.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或译著2部以上。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的,须转评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相对应的美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兼评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转(兼)评后聘任美术专业专业技术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4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5年的年度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破格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二)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并达到我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评审人员除须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条件外,还须达到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掌握艺术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美术馆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2.了解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水平。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系统掌握艺术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美术馆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熟悉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

3.具有较高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精通艺术学、美术学、博物馆学、美术馆学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2.熟悉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

3.具有突出的专业研究水平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美术及相关专业工作的能力,是地市或全省范围内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美术实践与理论类

1.三级美术师

(1)从事美术创作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

(2)从事美术理论研究或美术评论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成果。

2.二级美术师

(1)从事美术创作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

(2)从事美术理论研究或美术评论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成果。

3.一级美术师

(1)从事美术创作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艺术造诣。

(2)从事美术理论研究或美术评论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专业学术成果。

(二)美术馆管理类

1.馆员

(1)从事美术管理规划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规划项目1个以上。

(2)从事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策划和实施2个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

(3)从事美术展览陈列设计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陈列设计和实施2个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

(4)从事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藏品展览的策划和实施2个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藏品研究论文2篇以上。

(5)从事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完成藏品档案(库房总帐、藏品建档、藏品数据库等,下同)1000件以上,并为2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含藏品基本信息与介绍等,下同);或具备美术藏品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课题)1个以上;或编制美术藏品保护规划、方案1项以上,并熟练掌握某一种类美术藏品的修复技术,作为主要成员完成一般美术藏品的修复工作。

(6)从事公共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一定的文字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独立策划实施公共教育项目4个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应。

(7)从事美术培训专业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系统地讲授本专业课程,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全省培训项目2个以上并编写相关的教案、讲义,有较好的教学实绩。

(8)从事美术编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作为主要成员编辑完成美术期刊5期以上或美术图书3种以上,做好专业资料的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一定的工作成果。

(9)其他美术相关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2.副研究馆员

(1)从事美术管理规划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规划项目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规划项目2个以上。

(2)从事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策划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3)从事美术展览陈列设计和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陈列设计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

(4)从事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藏品展览的策划和实施5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藏品研究论文4篇以上。

(5)从事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完成藏品档案2000件以上,并为5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熟练掌握美术藏品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须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课题)2个以上;或编制美术藏品保护规划、方案2项以上,并熟练掌握某一种类美术藏品的修复技术,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美术藏品修复工作。

(6)从事公共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较好的文字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独立策划实施公共教育项目6个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7)从事美术培训专业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系统地讲授本专业课程,主持完成全省培训项目1个以上,有明显的教学实绩;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全省培训项目3个以上并编写相关的教案、讲义,有明显的教学实绩。

(8)从事美术编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编辑美术期刊8期以上或美术图书5种以上,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较好的学术成果。

(9)其他美术相关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3.研究馆员

(1)从事美术管理规划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规划项目2个以上。

(2)从事美术展览策划与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策划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

(3)从事美术展览陈列设计和实施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美术展览的陈列设计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

(4)从事美术藏品研究与利用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藏品展览的策划和实施8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应;或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藏品研究论文6篇以上。

(5)从事美术藏品保管与保护修复专业工作的人员,须独立做好藏品保管工作,完成藏品档案5000件以上,并为8个以上展览提供展品;或精通美术藏品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须主持科研项目(课题)1个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科研项目(课题)3个以上;或编制美术藏品保护规划、方案3项以上,并精通某一种类美术藏品的修复技术,主持制定修复规划,审定技术方案,指导或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重要美术藏品修复工作。

(6)从事公共教育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有较高的文字能力和组织策划能力,独立策划实施公共教育项目10个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7)从事美术培训专业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系统地讲授本专业课程,主持完成全省培训项目2个以上并编写相关的教案、讲义,有显著的教学实绩。

(8)从事美术编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主持完成修改、编辑、审核美术期刊15期以上或美术图书8种以上,做好专业资料研究、保管、整理等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成果。

(9)其他美术专业岗位的人员,比照以上八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术和专业成果要求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三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三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2.馆员

(1)申报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独立完成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县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②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市(厅)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③作为主要成员正式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编著1部以上。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二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二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4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3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1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级以上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或联展1次以上。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⑤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二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2.副研究馆员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4)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含合著)1部以上。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一级美术师

(1)美术创作专业,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任现职期间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2次以上;或作品入选全省性以上展览(含专题展览)5次以上,其中获得奖项2次以上(奖项划分等级的,应在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1次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国家重点美术馆举办个展1次以上。

④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⑤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专业,申报一级美术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①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②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③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④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2.研究馆员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作为主要贡献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奖项1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业务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科研、业务项目(课题)1项以上。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国家重点美术馆馆刊上,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4)正式出版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量化考核的辅助评价手段,申报对象量化考核分数达到一定标准的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具体量化考核评价标准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申报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将提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送审论文、论著必须是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所述内容应与申报专业一致。论文送审结果作为高评委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结合鉴定和量化考核得分情况,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好中选优,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所获得,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科研项目奖项: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等。

(二)业务项目奖项:指国家文化部门设立的展览、典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奖项以及各级专题调研或研究课题所得奖项等。

(三)国家重点美术馆:由文化部组织评定并授牌“国家重点美术馆”的公益性美术馆。

(四)全国性展览:指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省性美术展览: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文联、浙江省美协、浙江省书协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省性展览,如“浙江省美术作品展览”“‘沙孟海奖’全浙书法大展”等。

(五)国家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中宣部、文化部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实施的全国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中华文明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省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指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厅等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如“浙江省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等。

(六)评价条件中的主要成员、主要贡献者:指个人排名前3位的成员。

(七)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 “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八)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术成果和业务工作,如果没有特别指出,均指独著、独立创作、第一作者和第一完成人。

(九)条件中所规定的科研项目、业务项目、美术创作工程项目,均指项目已结项。

(十)条件中所规定的业务项目(课题)须提供项目计划、项目完成总结、项目完成后单位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

(十一)专业论文包括美术专业相关的调查报告。

(十二)本专业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公布的当期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十三)市(厅)级:指设区市和正厅级单位。

(十四)本评价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均为周年,时间可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期的。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构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