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惠企政策(2016版)

31.03.2016  18:05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

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上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除外)少于单位上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的,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四、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317号)。

五、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主要内容: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六、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5200元。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七、新开办的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可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后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等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培训补贴标准或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培训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定额补贴。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浙财社〔2012〕326号)。

九、见习单位综合商业保险补助及招(聘)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对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可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给予补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

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定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4)64号)

十一、紧缺职业(工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后取得相关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社〔2013〕323号)。

十二、“金蓝领”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选派紧缺型职业(工种)、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富有创新潜力的企业一线优秀技术工人,到国外知名企业、知名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和研修。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金蓝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9号)。

十三、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经费补助。对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范围;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对工作室的技能大师,列入省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的范围,并可优先推荐“浙江省首席技师”、“钱江技能大奖”、“中华技能大奖”评选。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06号)。

十四、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主要内容: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

依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特殊工时制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9〕35号)。

十五、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

十六、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6月份集中减征。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

十七、支持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

主要内容:符合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条件并经过统一评审的,可参照“千人计划”给予一次性科学技术奖励,并参照省“千人计划”特聘专家享受相关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来浙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3〕107号)。

十八、资助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

主要内容:对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3年)内,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地方财政按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

十九、补贴青年科学家

主要内容:列入培养计划的青年科技人才在企业研究院工作期间,其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企业根据驻派人员的工作情况向其发放每人每年不少于5万元工作补贴,从省、市、县(市、区)相关补助经费中列支。

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

二十、企业研究院补助

主要内容:对列入培养计划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根据省、市、县(市、区)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责任书,省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补助,所在地政府给予相应配套;并每年从省产业技术创新重大专项中安排不少于1项科技攻关课题,连续支持3年。

依据:《浙江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实施方案》(浙组通〔2012〕59号)。

二十一、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一)引进海外人才补贴

主要内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列入省151人才工程培养计划、省钱江人才计划,优先授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每年组织选派一批企业151人才工程重点培养人员赴国(境)外进行为期3-6个月的培训。

(二)高技能人才奖励

主要内容:浙商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优先入选“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选派一批金蓝领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进行短期进修培训。

(三)技术创新团队资助

主要内容:浙商企业引进或设立的技术创新团队,优先入选省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比例资金配套。浙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博士后出站后在浙商企业工作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安家费。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一次拨付5万元的开办经费。

(四)人才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个人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依据:《关于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1〕358号)。

二十二、省151人才工程经费资助

主要内容: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重点资助培养人员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400名。省财政对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及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8万元和4万元经费资助。第三层次培养人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员总数的20%,由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经费资助。

依据:《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1〕1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60号)。

二十三、博士后工作补助与奖励

主要内容: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人补助5万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每人3万元;浙江省优秀博士后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5名,每人奖励1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凡在浙江工作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4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2〕115号)。

二十四、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资助

主要内容:省财政给予聘请“海外工程师”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每人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财政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

二十五、省级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的引智项目予以资助,最高每人每项 4.5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专家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零用费。

依据:《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09〕206号)。

二十六、百村引智示范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选择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引智成果,每年在20个行政村进行推广,资助标准为每村每项3万元。

依据:《浙江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09〕206号)。

二十七、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资助

(一)现代服务业高级研修班

主要内容:2016年计划举办高研班25期,每期拟资助3万元,涉及现代商贸业、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旅游业、文化服务业、房地产业、社区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11个行业。

(二)出国培训班

主要内容:2016年计划举办出国培训班3期,分别是计划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举办纪录片策划、创意,影视制片人赴英培训班;与省经信委联合举办工业设计创新能力提升赴日本培训班1期;与省商务厅联合举办信息经济服务外包赴英培训班1期。

(三)国内培训班

主要内容:

1、企业家人才培养(人才服务企业)。以湖州地区具有转型升级要求的企业为培训对象,与浙江大学全球创业研究中心合作,举办1期企业家创业创新培训班。

2、引进国外师资,开展国内培训。初步设想: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商务厅合作,借用英国领事馆资源,在杭州特色小镇开展影视产业、信息经济服务外包高端人才培训项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二十八、浙江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资助

主要内容:2016年度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研班计划围绕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万亿产业及文化创意产业、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和特色小镇建设,面向企业提供高端人才培训服务。对于承办的企业单位,每期资助5-8万元。

依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27号)。

二十九、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新增)

主要内容: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到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可支付能力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

三十、稳定岗位补贴(新增)

主要内容: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额度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该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三十一、农村电子商务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新增)

主要内容:对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农民网络消费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三十二、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新增)

主要内容: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

三十三、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备案制(新增)

主要内容: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先设站、后授牌”的模式,随时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日常接受设站备案,备案后企业即可面向全国各大高校院所招收博士后人才。

依据:《关于做好我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先设站后授牌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99号)。

三十四、地产创新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新增)

主要内容:鼓励我省医药企业自主创新,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经公开申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将浙江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托伐普坦片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部分地产新药临时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