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08.09.2017  03:32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16〕20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的要求,我厅制订了《“浙江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9月1日

 

 

浙江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和《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发〔2017〕1号)的要求,落实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

1、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协调,切实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督促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偿欠薪的主体责任。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规定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或保证金。对于保留的各项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缴纳,并应按规定及时返还。

3、健全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决策,严把项目的立项关。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的原则,明确资金筹措方案,严格项目审查,及时拨付下达资金,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从源头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

4、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水利建设项目实际,以择优竞争的原则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水利工程推行综合评标法,统筹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技术方案和工程报价等因素;对技术简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水利工程,可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人(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5、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结合《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严肃查处施工企业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送省水利厅,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等网站曝光。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平台信息在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二、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

6、摸清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2017年11月31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我省的水利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特别是针对在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较多和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排查,逐一检查工地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合同履约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全面摸清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现状。检查中发现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整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按照工程谁承包、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针对检查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建立清欠台账,对事实清楚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足额支付工资;对于存在纠纷的,要积极协调解决。

7、加大督查力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于拖欠农民工资企业和项目,要通过依法处置、信用惩戒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足额支付,切实保障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人数较多且拒不按期支付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4-4-01的规定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公告。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社保、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处理。

三、加快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治理机制

8、规范工程款支付。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防止因工程建设款项不到位而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9、全面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应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在各个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核、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要覆盖70%以上在建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10、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要制订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11、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维权信息。

1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90%,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13、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水利建设项目要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14、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对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四、强化失信惩戒和应急处置

15、加强失信信息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特别是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处罚信息报送我厅,我厅将在水利部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打分时予以扣分,由水利部降低其信用等级,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16、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力度,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要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不法行为,依法严惩责任人。查处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及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7、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健全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并迅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等群体性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