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

02.03.2015  12:35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两美”浙江和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经验,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2.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各级政府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监督等方面力争走在前列,切实将政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率先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
  3.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有限、有为、有效政府。
  二、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全面实行企业“零地”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全面实行企业独立选址项目高效审批,积极探索企业非独立选址项目市场化要素供给机制和政府不再审批办法。深入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行政审批规定的清理。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现行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5.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重点,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政府治理的现代化。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明晰责任边界。继续探索推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及时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横向拓展服务功能,纵向延伸至基层,加快权力事项集中进驻、网上服务集中提供、数据资源集中共享,加快形成省市县统一架构、多级联动的在线“智慧政府”。
  6.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推进机构法定、职能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深化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强化省本级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
  7.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8.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和管理平台,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加强和改进规章制度建设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完善政府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决策程序。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党委请示、人大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制定程序。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
  10.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深化立法项目前评估工作。建立政府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调整充实政府立法专家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健全规章清理长效机制,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规章。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1.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进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创新型省份建设、资源能源集约节约利用等方面立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关制度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关制度建设。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立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治理创新有关制度建设。推进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有关制度建设。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立法,加快政府自身制度建设。
  1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督促纠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健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审查机制,规范异议申请处理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3.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加强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发挥好各类智库作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4.普遍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7年底,政府主要部门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15.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参与民事活动,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行政机关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凡签订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应按照我省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否则不得对外签订。健全合法性审查、专家咨询、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履行合同的流程管理,完善行政机关重大合同内部备案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
  16.推进综合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执法权,在市县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执法。加强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
  17.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8.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建立健全衔接工作台账管理制度,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20.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和案件审核制度,深入推行执法听证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缴罚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21.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进一步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裁量基准。
  22.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加大政府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通过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发挥社会各方在加强执法监督中的作用。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
  23.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24.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依法履行报告、通报职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积极回应各类诉求和反映。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5.强化行政内部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推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离与制衡,落实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要求,界定岗位,细化流程,明确责任,强化考核。完善政府及部门内部层级监督,明确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情况通报以及处理结果反馈机制。
  26.强化审计监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大审计公告公示力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健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积极做好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相关工作,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审计方式创新,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探索建立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2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完善问责制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我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8.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推行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网上公开。推进行政审批全流程公开,加强全过程实时监督。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办理流程。
  29.推进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政府预决算支出公开全部细化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细化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和单位均应公开预决算以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并逐步细化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0.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就业以及环境污染等涉及民生问题的信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九、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1.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实施办法。
  32.严格履行行政裁决职责。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纠纷中的裁决功能。
  33.发挥仲裁制度作用。指导完善仲裁规则,修订规范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仲裁条款。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探索引入仲裁机制。加强仲裁调解。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公信力。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仲裁与执行的衔接机制,确保生效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执行。加强仲裁工作规范化建设。
  34.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行政复议权利救济告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约谈制度,强化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
  35.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36.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各级政府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行政首长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政府工作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作用。
  37.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全面实施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强化考核评价,适时修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不断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把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8.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39.加强政府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加强法制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法制机构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挪用,真正做到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公职律师制度。注重法治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强化法治工作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40.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社会“大普法”工作格局,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重点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扎实做好国家宪法日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努力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