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全面加强 深化改革必须加力——“十二五”以来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分析之十四

05.06.2015  11:04

     

  “十二五”以来,浙江围绕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着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切实加快社会转型,切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一、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浙江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推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着力促进教育公平、调整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在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新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教育普及化水平显著提高。着力缩小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差距,基础教育均衡多样化发展。制定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乡镇等级中心幼儿园覆盖率为97.44%。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中小学“阳光招生”,全省88个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实现“零择校”。全面完成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三年建设任务,学前三年到高中段十五年教育普及率从2010年的97%提高到2014年的98.4%,其中,学前教育入学率从2010年的95%提高到2014年的97.2%。全面改善特殊群体受教育条件,人口超40万人县(市、区)全部设立特殊教育学校,三类和持证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95%。高等教育已进入了普及化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54%,比2010年提高9个百分点。 

  (二)教育公平迈上新台阶。扎实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评价标准,推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标准化学校从2011年的1208所增加到2014年3654所,增长2.02倍;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占到72.2%,比2011年提高50.5个百分点。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年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从2010年的小学450元、初中650元提高到2015年的小学650元、初中850元。推动各地加快建立解决随迁子女读书与居住证挂钩制度,改进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 

  (三)教育保障条件大为改善。教育投入明显增加。2014年,全省教育经费总投入1738亿元,其中财政性经费1338亿元,比2010年分别增长51.7%和63.8%。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绩。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管理,从加强教师选课指导、建立培训质量反馈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落实高校青年教师助讲培养制度,2013—2014学年进行助讲培养的青年教师3717名,培养覆盖率97.0%,考核合格率为98.6%,助讲培养生师比为1.2:1。 

  (四)教育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加大了高校产学研联盟中心建设的推进力度。目前,全省产学研联盟中心13个,遴选进驻联盟中心高校科研人员40人,组织高校专家566人次与企业进行了项目对接,达成合作项目57个,联合企业申请获得政府科研开发项目54个,研发经费7694万元。组织第三批“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和认定工作,指导第一二批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完成了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支持浙江大学新增设了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积极发动有关高校、中职学校设置家政服务专业或家政服务方向,参与招生高校、中职学校分别达到25所和35所,设立家政服务和护理类专业及方向13个,实际招收大学生5630名、中职生1.2万名。推动各地多形式开展家政和护理人员培训工作,完成培训13万余人。指导各地打好新时期扫盲攻坚战,全省71万人参加了扫盲培训,其中63.3万人已完成脱盲。 

  二、卫生强省建设取得成效 

  健康已经成为改善民生的核心内容、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因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健康浙江”的发展战略。 

  (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十二五”以来,浙江继续推进三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形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建立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基本药物平均采购价格下降40%左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60岁以上参合老人体检率66%,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37.6元,比2010年提高58%。省县公立医院结对帮扶机制加快建立,深入实施“全科医生”培养工程,基层卫生人才素质加快提升。中医名院、名科、名医建设取得成效,中医药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全省人均期望寿命从2010年的77.29岁提高至2014年的78.09岁;孕产妇死亡率从2010年的7.44/10万下降到2014年的5.52/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2010年的8.2‰下降到2014年的5.29‰;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已经达到88%。 健康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2013年,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为22.96%(2010年为23.21%),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从2010年的38.25%下降到2013年的33.19%,卫生总费用相当于GDP的比例从2010年的4.12%上升到2013年的4.56%。2014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比上年增长23%。 医疗卫生资源明显增加 。2014年,全省每千人床位数4.46张,超过规划目标0.33张;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数2.65人(按常住人口计算),超过规划目标0.2人;每千人注册护士数2.63人,超过规划目标0.28人。 健康服务水平加快提升。 居民社区门诊就诊比例达到50.12%;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社区规范管理人数分别达到381.9万人、88.6万人和15.2万人,规范管理率有较大提高。 

  (三)基本健康保险向全面覆盖迈进。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从2010年的1344、1475和864万人增加到2014年的1900、1899和1249万人,增长41.3%、28.8%和44.6%。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948万人,均已完成规划目标。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75%以上,在全国率先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并轨。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进度加快 

  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一)养老服务设施日趋完善。全省现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2236家,机构床位3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服务床位32.9张,提前实现了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中“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共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143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16446家,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室)23893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提前完成“十二五”养老服务规划“9732”总体格局的目标。全省800多万老年人基本享受到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带来的便利,其中650多万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有需要的老人直接享受到居家服务组织和养老机构提供的相应服务。 

  (二)养老服务资金保障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建立完善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五保集中供养等制度,妥善解决了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及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困难老人的服务经费问题。全省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共18.5万人,其中,2万个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享受政府全额补贴;3.75万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由政府提供供养和服务资金,集中供养率达到97%以上;另有125.92万80岁以上的老人享有每人每月30元以上的高龄老人补贴。 

  四、社会救助体系依法完善 

  “十二五”以来,浙江积极创新管理机制制度,着力提高社会救助水平,较好的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2014年,全省在册低保对象60.51万人,共有743.3万人次获得基本生活救助。2011-2014年,医疗救助受益困难群众996.2万余人次。其中,通过发放助医卡、门诊、住院直接救助困难群众从2010年的58.8万人次增加到2014年的179.9万人次,四年累计救助困难群众504.1万人次,年均增长21.8%。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共492.1万人。2011-2014年,共有32.88万人次持证重度残疾人获得社会救助。目前,全省持证重度残疾人救助对象9.6万人,比2010年增加3.9万人。 

  (二)社会救助水平逐年提高。2011-2014年,全省共支出低保金263.21亿元,其中,2014年为21.2亿元。2014年,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587元和487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210.3元和241.8元;城乡低保人均月补差为406.8元和269.5元,比2010年提高153.9元和119.9元。2011-2014年,全省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39.6亿元。2014年,各市、县(市、区)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9.4亿元,比上年增长5.6%,人均筹资额19.6元;实际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8亿元,比2010年增长60%。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2.4亿元,人均206元,分别比2010年增长166%和141%。2011年至今,先后10次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累计发放价格补贴资金7.4亿元,惠及困难群众815.8多万人次。2011-2014年,全省共支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13亿元,其中,2014年支出4.8亿元;城乡重度残疾人补助水平已达587元和487元。 

  (三)城乡社会救助差距逐步缩小。2014年,城乡低保标准比例为82.9%,比2010年提高17.9个百分点;城乡低保补差比例达到66.2%。其中,宁波市、杭州市区、嘉兴市、舟山市、德清县和玉环县等地已率先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 

  五、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 

  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出台全国首个省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规程,推进阳光居务和阳光村务,进一步加强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基层民主自治进一步扩大,已有85%以上社区实现居委会“直选”。大力培育社区自治组织,基本形成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协商会议为支撑的组织体系。着力优化社区服务,积极推行错时上班、流动服务站等服务模式,广泛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 

  六、社会治安防控和应急管理切实增强 

  全面加强专业巡防力量、派出所和社区警务站、群防群治等基层基础建设,全省刑事案件发案量逐年下降。11市基本建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安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110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特警、消防特勤与警务航空队等队伍稳步壮大,应对和处置突发案事件能力进一步增强。 

    七、社会安全着力深化,平安浙江成效显著

  深入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良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转好,防灾减灾体系加快健全,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全省社会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一)食品药品安全机制加快完善。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体制不断深化。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快完善。在全国率先出台《餐饮服务单位调味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导意见》等文件。食品药品经营秩序不断规范,率先建立《浙江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办法》。药品安全示范县和餐饮安全“321示范工程”扎实推进,2个县被评为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 

  (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2014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10年下降32.32%、19.24%。建立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和责任事故名单,并在网上公布。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县区和示范企业建设。至2014年,全省共有工贸行业达标企业32609家。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完成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初步方案和系统需求设计并进入试运行阶段。11个设区市均成立了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并公布市县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依法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项目的审批许可,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巩固安全生产。 

  (三)防灾救灾能力全面提升。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浙江省减灾委员会于2011年5月成立,开启防灾减灾工作部门合作的新机制。覆盖省、市、县、镇、村五级的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预案体系初步形成,救灾应急工作流程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避灾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展顺利,至2014年,全省共有避灾安置场所11614家,基本实现市、县、镇(乡)均有1所以上。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深入推进,至2014年底创建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553个,居全国前列。 

      八、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健全,均等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大工程“十二五”中期累计完成投资4425亿元,超额完成计划任务。 

  (一)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率先出台。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从原来的社会保障、社会事业、公共设施“三大体系”拓展为基本生活服务、基本发展服务、基本环境服务和基本安全服务“四大领域”。制定全省统一的基本标准,以国家基本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明确劳动就业服务等13项主要内容的服务对象、保障标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覆盖水平。强化保障机制,通过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完善评估监督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顺利实施。 

  (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切实优化。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救助和福利体系加快形成。公用设施城乡一体化加快迈进,完成2.7万个村庄综合整治,对619个建制镇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海陆联动发展加快推进,制定实施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进衢州山区科学发展试验区、丽水山区科学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等建设,推进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深入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计划。不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不断缩小,突出抓好重点人群的就业问题,深入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和“广电低保”数字化提升工程。 

  (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逐步加强。加快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率先提出新增财力三分之二以上用于民生事业支出。建立区域统筹发展激励奖补机制,引导设区市加大对县(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改善的投入。探索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发展,民办教育、民办医疗和民办养老机构较快发展。强化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出台对省级部门及各设区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考核评价办法。  

  浙江经济将进入中高速、迈向中高端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加快转型、人口结构加速变化、利益格局趋于多元、思想观念深刻变革,社会发展也将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必须加大深化改革力度。 

   一是提高教育竞争力和均衡化水平。 高等教育“高、精、尖”建设亟待加强。 浙江高等教育总体实力有所提升,但以“高、精、尖”项目为标志的核心竞争力仍不强,成为高等教育新一轮发展的薄弱环节。高层次人才不足。特别是科学前沿和关键领域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严重不足,亟需通过引进和培养,打造一支高层次的学术领军人物团队、创新研究群体和创新团队。专业建设精品意识不够。专业建设雷同、办学特色不鲜明,亟需通过专业建设,形成我省各级各类高校的特色学科、强势学科和主体学科,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科研水平距国际尖端尚远。 教育均衡化进程亟待加速。 虽然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已有较大的改变,但教育发展水平中城乡、地区、优质学校布局等不均衡问题仍然是制约浙江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性问题。 素质教育深化亟待攻坚。 由于传统考试评价制度没有得到较为彻底的改革,学校教育往往带着“应试教育”的“镣铐”跳着素质教育的“”,思想道德建设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受到不同的忽视,学生素质片面化、高分低能问题相当突出。 

   二是加大卫生科技投入力度。 卫生科技创新整体实力亟待提升。 浙江医药卫生科技的整体实力与上海、江苏等省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与经济大省的地位不符。如,医学重点学科数量和规模相对较小,主动设计的战略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较少,缺少在国内有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领头型专家学者。每年申报的省卫生厅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数量保持20%的增长,但其中有经费资助的立项数量不到10%,且每个项目平均资助额度仅3万元。基层人才培养培训项目投入不足等。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任重道远。 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及行为改变,慢性病的发病和死亡均呈快速上升趋势,慢性病导致死亡已经占到总死亡的85%,占疾病总负担70%。据第五次卫生服务数据调查,浙江糖尿病发病率从15.92‰增加到47.35‰,高血压发病率从2008年101.19‰增加到2013年195.78‰,高血压年轻化趋势日益明显,约有1/2的糖尿病患者不知道自己患有糖尿病。社会公众精神(心理)卫生问题也日益突出,全省约有60余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其中50%以上处于低保及以下水平。 新农合工作也有待加强。 目前,部分县(市、区)新农合由当地社保部门管理,给新农合政策的制定和衔接、业务工作推进等方面带来一定难度,新农合立法进程有待推进。 

   三是切实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 资金普遍紧张,收支难以平衡,运营情况严峻。 在对养老机构实地调查中发现,资金紧张是当前养老机构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扶持力度较弱,另一方面由于银行贷款难度大,导致许多机构选择社会贷款,增加运营负担,从而使规模扩大受限制,机构发展困难重重。大部分养老机构在财务收支上只能勉强维持平衡,少数机构出现亏空,面临关闭停业。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依靠自有和自筹资金支撑运营,其成本相对较高,亏损情况较为普遍。 养老 机构床位供需不平衡,入住情况差异大。 大部分养老机构根据老人身体情况,按分级护理收费,也存在少部分养老机构不分级统一收费。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养老机构收费参差不齐,导致养老机构入住率相差较大。调查中发现,有62.5%的养老机构存在入住老人少的问题,床位浪费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增加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养老机构负担加重;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得不到增加,设施设备难以进行改善,服务质量无法得到提高。入住人员没有增加,出现恶性循环,养老机构发展难以为继。 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推进任重道远。 随着养老市场的开放以及医疗制度改革的深入,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不断兴起,即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全程精心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浓厚的人文关怀同时,须为其提供质优、价格合理、方便的医疗护理服务。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目前在基层还有大部分养老机构未设立卫生诊所,还有部分设有卫生诊所的却未纳入国家医保定点单位。 

   四是加强食品和药品检测体系建设。 省级检验机构的龙头作用还需进一步强化,特别是在科研能力、辐射能力、服务能力等方面。部分市级检验机构还只停留在满足监管基本需求,没有充分利用区域产业特点,建设特色实验室。除个别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快检室,其他基本是空白。社会检测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全省检验检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未建成,信息缺失、信息不畅、资源重复浪费等现象屡屡出现。 

     

                                                                                                              (社科处  张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