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向24家甲级采购代理机构亮“黄牌”

11.02.2015  11:39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发布24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等24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前,财政部已对37家代理机构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4年12月,财政部公布“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处理结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3号—第209号),37家代理机构在2014年3月至8月开展的“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中,被查出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财政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决定对其做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此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还明确,财政部将对部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财政部近日正式公布该处罚结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25号—第248号),24家代理机构在此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决定对24家代理机构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专项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形包括评标专家组成员数量不合法、未发布采购信息更正公告、招标文件设置地域限制或者规模限制条款、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未发布中标和成交结果公告、延长开标时间的变更公告发布时间不符合规定期限、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限制条款、对供应商设置注册资本金限制等情形等方面。

  据悉,2014年3月至8月,财政部开展了“2014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涉及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7个省(市)部分甲级机构2013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废标情况、代理业务范围、采购需求及方式、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开标和评标、中标成交、保证金及文件发售费、质疑处理、档案管理和执业资格等12个方面。以此规范甲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提高甲级机构依法代理采购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甲级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查找法规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据了解,早在2012年12月,财政部联合监察部、审计署及国家预防腐败局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这是财政部首次针对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开展此类大型专项检查。在此次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中,56家代理机构被查出在2011年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过程中,提供的专职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42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撤销这56家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