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审议

11.05.2020  15:30

  本网讯 5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5月13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意见建议,从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更好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的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落实属地金融监管、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以及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并承担牵头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的职责,同时删去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促进金融产业发展职责的规定。

  二是明确地方政府对有关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职责。根据中央有关文件最新精神,明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的风险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三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近年来,我省在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中探索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如台州市通过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并通过发挥信用信息平台功能,帮助金融机构有效甄别企业信用状况,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融资优惠和便利,多措并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了国家和省级层面的肯定;我省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有效发挥金融顾问在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优化企业金融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草案三次审议稿对上述做法进行了提炼和吸收,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