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不断完善制度管理 推进政府权力阳光运行

26.08.2015  12:07
  一、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认真执行重大事项向人大报告和政协民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意见,积极发挥咨询委、社科联、老促会等组织智囊参谋作用。为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区政府还聘请7名专业法律人士,成立了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法事务处理和其他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出台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工作制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都必须通过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所有规范性文件在常务会议前都必须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确保区本级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从源头上保证行政行为合法。2012年以来,区法制办共审查各部门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200余件。积极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从2012年以来,及时将140余件规范性文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另收到由各部门及各镇乡(街道)向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70余件。同时,对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2次集中清理,共有187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19个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44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三、规范重大行政合同管理 为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区政府于2014年2月建立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规定镇乡(街道)、政府部门及国有投融资公司订立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合同,应提交区法制办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合同,订立后应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截至今年7月底,经过合法性审查的59份重大行政合同没有出现一起纠纷,有效防范了因合同条款漏洞带来的行政涉诉风险。 四、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建设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行量化考核,重点推进行政决策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为适应公众获取信息的多样化,利用网络问政平台、区政府官方微博以及107家单位构建的政务微博群, 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倾听民意,服务民生。加大对公开信息及时性、规范性的检查力度,不定时对各公开主体公开的信息进行抽查,并实行季度通报制。从2012年起,三年来区政府本级及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28890条,年均增长率为10.98%。完成省网上政务大厅信息公开工作。鄞州区39家单位完成行政审批信息梳理和便民服务事项梳理工作,并在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公开了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图等。                                                                               (鄞州区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