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环保部门首向污染企业发起损害赔偿
绍兴环保部门首向污染企业发起损害赔偿
一铝业公司长期外排废水损害环境被索赔68.8万元
发表时间: 2016-07-08 来源:中国环境报头版头条
本报讯 浙江省绍兴市环保局近日首开环保部门向环境损害责任者发起赔偿的先河,向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发出绍市赔偿函字〔2016〕01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函》,要求企业赔偿环境损害68.8万元。
今年年初,浙江省指定绍兴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并将此项试点列为省委深化改革2016年重点突破项目之一。
绍兴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确定以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衔接、赔偿金管理和生态修复五个方面为重点,先行先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今年3月15日,绍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检查发现,位于绍兴袍江工业区的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厂区西侧围墙外有排放口,大量呈较强酸性的淡黄色废水从河道水面下的排放口涌出,进入运河(外官塘)水域。
根据调查,当事企业未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对厂区西侧围墙外的冷却水排放口进行封堵,大量废水通过此排放口外排,已持续较长时间。
发现这一情况后,绍兴市环保局对公司进行了查封,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启动了对此次水污染事件的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绍兴市环保局委托列入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以及浙江法院系统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开展损害评估。
评估机构经过基线确认、污染暴露分析、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判定,认为此次污染事件造成运河(外官塘)水生态环境的损害,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评估意见书最终核定环境损害数额为68.8万元。
根据评估,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浙江乐祥铝业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已通过运河(外管塘)的水体和水流进行了混合和稀释,造成的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现场修复工程达到完全恢复。
根据赔偿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根据《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后续的磋商及赔偿协议签订工作。
徐金泉 傅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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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
此次绍兴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中,强化“试”的意识,配套“试”的制度,加快“试”的进度,加强“试”的沟通,提高“试”的实效,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制度建设难点,先后研究制订了《绍兴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调查采样规范》等文件,规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明确赔偿磋商的案件范围、案件管辖、损害调查、评估及修复方案制定、磋商内容、修复资金保障、赔偿协议及其效力;实施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多渠道的资金来源,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严格资金管理程序;研究赔偿诉讼衔接机制,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提出指导意见;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实践“生态司法修复补偿”,提出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中的主导作用,落实“损害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