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浙江省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30.09.2015  17:09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2015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申报范围
  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止且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参加本次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市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报。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资料及汇总表报我厅政务办理中心。
      三、申报方式
  为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实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数据的实时更新,今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资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请:
  1.登录“浙江造价信息网”( www.zjzj.net )(资质监管系统-造价师登录,选择“业务列表-资格延续”),办理网上延续注册申请;
  2.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 www.ceca.org.cn ),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延续注册申请。
  (二)递交书面资料:
  完成网上申请后,将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有关书面资料一并递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四、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进入“浙江造价信息网”,登录造价师个人申请系统,选择“业务列表-资格延续”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上报相关数据;
  2.进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登录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网上申请及扫描件上传务必准确、有效、完整,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浙江造价信息网上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5.我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对准予延续注册的合格人员,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公章。
  五、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典型工程造价业务报告)两份;
  5.前一个注册期内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首次延续注册的,含初始注册当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注:上述资料中2.3.4.5都需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六、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执业印章已到期的造价工程师,应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原执业印章失效。
  七、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执业印章按实际制作成本收取(每枚50元)。上述费用请在提交书面资料时一并上交。
  八、办理机构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南都研发大楼1楼,联系电话:0571-85216767(若申请网上资料退回,请发传真至0571-85216024,自动接收)。
  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延续注册及继续教育咨询电话:0571-85269209,88079802
  附件: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名单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