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正式发文通过《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19.09.2016  16:02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8月28日,经杭州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政府正式发布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5  号)》。

      《办法》包括总则、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个组成部分,40项条款。

      所谓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办法》提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发布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本市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失信信息的公开和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按照其开放等级进行分类应用。开放等级分为社会公开信息、授权查询信息和政府内部应用信息三类。

      《办法》建立了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市信用中心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并应当及时采集修复后的信息,将原始失信记录转为档案保存。
              《办法》还建立了信用举报机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信息主体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收到举报后应当告知信息主体。所举报的失信行为经核实真实有效的,录入该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信用中心应当对举报人信息做好严格保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恶意举报行为,经查实属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其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