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收益可适当发还被害人

12.11.2014  09:5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就规定的具体内容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可直接处置侦查机关查封财产

  记者:由执行机构负责的事项有哪些?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司法解释明确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由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执行规定已将其纳入,故未将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

  记者: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查封扣押效力如何衔接?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能否直接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查封手续,一直存在疑问和障碍。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执行中案外人对侦查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

  不得没收刑满释放后所得财产

  记者:执行没收财产应遵循哪些原则?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得没收属于被执行人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没收财产是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实行一次性没收,不得没收被执行人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所取得的财产,否则不利于被执行人回归社会,重新生活。

  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刑事裁判没有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违法所得,原则上都应当推定为合法财产。执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判项内容执行,不能以执代审。

  司法解释还规定,单处罚金的执行亦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必需的生活费用”标准,应当按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掌握。保留年限以及是否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等问题情况较为复杂,具体标准难以统一,可由执行法院视具体案情灵活掌握,待总结经验后再做规范。

  赃款赃物及其收益应一并追缴

  记者:执行中如何把握赃款赃物转化形态后的追缴问题?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司法解释明确,赃款赃物及其收益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这是刑事追缴的基本原则。其中“收益”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追缴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不能仅追缴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也不能对所投资或置业形成的资产直接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所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赃款赃物的收益部分适当发还被害人具有一定合理性。刑事财产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无法律依据,刑法规定的退赔,仅是对被害人被非法侵占、处置财产的等价赔偿,而不包括其他损失的赔偿,执行中应依据刑事裁判认定的被害人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赃款赃物产生的收益则上缴国库。

  抵押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支付

  记者:如何确定多项清偿义务的执行顺位?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相关规定体现了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是用于受害人抢救、治疗而支出的费用,按照权利实现的紧急程度和必要程度,应当优先支付。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医疗费用的支付。

  此外,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实无法预测和避免,被害人对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主张权利只能通过追缴或者退赔解决,在赃款赃物追缴不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在赃款赃物等值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赔偿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具有合理性。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