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切实落实审计建议 财政局出台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规程

12.08.2015  19:03

  莲都区财政局积极落实财政审计建议,为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出台了《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规程》,分别从保值增值管理原则、管理机制、保值增值具体方式、收益管理等方面对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作出规定。

一是确立了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原则:坚持安全至上 、 优先保证用款 、依法管理、增值运作与调节运作相结合 。

二是明确了管理机制——保值增值管理贯穿资金安排全过程。预算指标下达后,业务科室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全年支出(包括国库拨专户资金和专户拨用款单位资金),并将全年用款计划送达预算执行部门;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分季度分资金种类提出(资金量进来比较大的,可随时提出)保值增值计划;预算执行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办理资金保值增值业务及核算,在收到业务科室建议的 7 个工作日内, 按规定制定具体转存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等操作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是规定了保值增值具体方式。社保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购买国债和协议存款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保值增值操作的, 由业务科室分资金种类提出保值增值计划, 经局领导同意后, 由预算执行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定存银行。

四是严肃收益管理。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统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统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