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1.09.2015  20:17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程本平

联系电话(兼传真):0571-87057809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9月21日

  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使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省政府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参保单位所处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按照两部门文件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确定各参保单位具体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二)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

行业基准费率。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费率浮动办法。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占缴费额度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率)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支缴率不到50%(不含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50%确定;支缴率为50%(含50%)以上不到8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80%确定;支缴率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支缴率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确定;支缴率为150%(含150%)以上的,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的150%确定。

费率确定及浮动周期。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具体缴费费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定,每年浮动一次。

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省本级生育保险基金费率从0.5%调整至0.3%。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力度,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三、调整伙食补助费等标准

省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天20元。工伤人员按规定到统筹区以外就医,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标准为每天340元,凭据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往返各限付1天。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1: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附件2: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览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1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附件2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一览表

 

行业风险类别

基准费率

下浮至50%

下浮至80%

基准费率100%

上浮至120%

上浮至150%

一类

0.20%

/

/

0.20%

0.24%

0.30%

二类

0.40%

0.20%

0.32%

0.40%

0.48%

0.60%

三类

0.70%

0.35%

0.56%

0.70%

0.84%

1.05%

四类

0.90%

0.45%

0.72%

0.90%

1.08%

1.35%

五类

1.10%

0.55%

0.88%

1.10%

1.32%

1.65%

六类

1.30%

0.65%

1.04%

1.30%

1.56%

1.95%

七类

1.60%

0.80%

1.28%

1.60%

1.92%

2.40%

八类

1.90%

0.95%

1.52%

1.90%

2.28%

2.85%

上年度基金支缴率

小于50%

大于等于50%小于80%

大于等于80%小于120%

大于等于120%小于150%

大于等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