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28.11.2014  11:39

  日前,长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由于没有配套费征收的具体管理办法,致使近年来长春市在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征收行为不规范、征收程序不明确、征收范围不全面、追缴陈欠手段单一、不按规定“减、免、缓”等问题。为填补配套费作为政府规章的空白,保证政府性基金足额、及时纳入国库,进一步规范配套费的审批、征收、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亟需制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自2014年4月起,着手《办法(草案)》起草的各项工作。起草过程中,有关部门认真查阅并研究了国家和外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的相关规定,调阅了重庆、宁波、哈尔滨、南昌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博采众长,结合长春市实际,起草了《办法(草案)》的初稿。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行政相对人、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并组织召开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主要依据和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综[2010]8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借鉴了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立法经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