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规范安全生产 严管港区危化品储存

03.08.2016  09:05
    中新浙江网8月3日电(见习记者 陈丽莎)8月1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虽已过去近一年,但其带来的悲痛和安全警示仍时刻敲打在人心头。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通过的《条例》,有多项规定吸取了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     譬如明确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同时,针对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储存、处置被依法扣押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依托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为保障上述规定的落实,《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针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等突出问题,《条例》还以多个专门条款作出特别规定,如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借助互联网+危险化学品监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建共享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冯明表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条例》也从多个方面体现了这些要求。     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职责,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部门未依法履职时,应当向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予以通报,约谈该部门的负责人,也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同时,《条例》还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调整相应的管理制度,杜绝监管盲区。”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刚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