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些啥?

03.08.2016  18:40
  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依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新形势下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条例》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如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的职责,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省实际情况,《条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了明确。其中,对于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拆解、道路运输、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要求。
  当前,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浙江港口众多,对于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也进一步作出明确划分。
  同时,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供应油品的加油站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建设项目运营的监督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条例》规定,省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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