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开展大病保险招标工作

20.10.2016  01:13

      2016年9月13日,衢州市大病保险项目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成功。经过激烈的竞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成为本次采购的中标候选人。此次中标的3家商业保险公司将以共保体的形式负责我市大病保险具体业务的承办,今后将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大厅设立大病保险待遇支付窗口,且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受理补偿申请。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开展这项工作,旨在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
        据悉,此次衢州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约200余万人,根据大病保险的实施办法,除职工参保个人需另行缴纳每人每年60元外,参保城乡居民个人无需再缴纳任何费用。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6〕5号)规定,大病保险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三个目录”。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发生的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2万元之间按55%赔付,12万元以上按60%赔付,最高支付额为15万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缴纳大病保险费的对象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按90%赔付,最高支付额为35万元。需要提醒的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单独参加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浙江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