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06.09.2015  09:50
 

广西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适用于广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于8月31日起施行。

工作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

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一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二是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三是本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四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工作规则》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共同被告举证责任的分担、案件结案报告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近年来,广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与江苏、浙江等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较早的省份存在较大差距,各市县出台的行政机关应诉规则标准不一,《工作规则》的出台,对推动广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