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落实土地政策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23.12.2015  19:00

  12月10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落实土地政策、加强服务和管理等7项措施,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通知》要求,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的土地,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有偿收储,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金应及时拨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和搬迁改造、扩大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对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于企业兼并重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可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变更企业名称,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登记;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