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消保委发出消费提示:购车莫忽视细节约定

14.09.2017  16:24

  近日,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徐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40余万的某品牌进口轿车,徐女士表示其在签订购车协议后三次致电销售人员要求新车而非4S店内的展示车,销售人员在电话中也确认是新车,然而在提车提货时发现该车为展示车。徐女士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接到投诉后,该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表示,该车作为展厅展示车已经被其他人触碰过,车内座椅有褶皱,车身也有细微划痕,已经不属于新车范畴,提出调换新车并支付其在等车过车中产生损失的要求。而销售方则认为,该车为紧俏车型,店内现有库存仅一辆,且放置在展厅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徐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展厅车同样属于商品车,不是瑕疵品,故将此车销售给徐女士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徐女士将该车提走,4S店负责对该车做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其性能和漆面完好,同时赠送延保服务。
  该区消保委律师志愿团的朱俊律师认为:在汽车销售领域,展车一般指经销商将其放在展厅里的车。汽车在未上牌销售前,存放地点的不同并不影响其作为新车的属性,但不可否认的是,放在展厅的车子为了达到展示的效果,一般都会将汽车的包装纸等拆掉,方便顾客在看车时上车体验,难免会有些摩擦。消费者若不喜欢展车,最好在签合同前做出相关约定。
  针对这一案例,该区消保委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等途径向广大消费者发出三点消费提示:一是购车时需明确合同标的,注明车型、颜色、出厂批次、交车时间、违约责任等,注意将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项目、优惠条件、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以便出现纠纷时有据可循;二是提车时要仔细对车重要部件的性能、配置、配件、内饰装潢、外观、油耗、路程等逐项进行验收,特别是查看汽车“铭牌”,确认生产日期,避免商家以库存车充当新车来销售;三是购车后要注意保存好发票、说明书、宣传单张等相关材料,如果消费者发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