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2.12.2017  21:35

本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日前决定,《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将提请12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在贯彻落实《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围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高效运转,突出自贸试验区的浙江特色,对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作出了前瞻性的规定。根据《总体方案》提出的战略定位以及十九大报告的新要求,草案修改稿规定:推进自贸试验区建成中国东部地区重要海上开放门户示范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先导区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提升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全球配置能力,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

二是细化了改革创新容错机制的相关规定。自贸试验区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为落实中央关于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质量,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要求,根据省委有关文件,并参考外省的立法经验,草案修改稿规定: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就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三是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涉及很多国家和省级事权,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明确管委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利于集全省之力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据了解,上海市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并赋予其区域统筹管理权,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实践中有利于调动全市力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为了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和高效运转,更好地发挥自贸试验区的优势,草案修改稿将管委会明确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为增强操作性,明确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草案修改稿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规定:鼓励自贸试验区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是对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了落实《总体方案》中有关放开市场准入和建立高标准监管制度的要求,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推动和保障自贸试验区成为全省营商环境最优的地方。草案修改稿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区分负面清单之内和之外的领域,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二是为了体现企业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的精神,增加自贸试验区推行住所申报承诺制的规定,并对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条件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作了明确。三是为了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要求,增加自贸试验区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四是为了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将推动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明确为省口岸主管部门,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五是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对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推出的通关便利措施和高效监管方面的创新举措作了补充和细化规定,特别是对一线、二线的含义作了界定,对免于检验、检疫的货物种类和区域范围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