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拟于5月1日起实施

23.03.2015  10:05
              2014年以来,规范行政权力,即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成为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梳理、制作、公布各级政府权力清单成为破解政府权力底数不清、责任不明等制约改革发展难题的有效抓手。


  3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2014年7月8日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以此为起点全面铺开自治区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并于2014年12月底提前完成梳理行政权力、建立权力清单的工作任务。经梳理确认,自治区本级共有36个部门和单位行使4272项行政权力。现在这个权力清单已经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目前,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已经在全区12个盟市、102个旗县政府全面铺开,梳理、确认各部门行政权力的初级权力清单将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全部完成。


  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是一项覆盖政府各个部门的系统性工程。为了实现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并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自治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报请自治区主席签发政府令发布规章,拟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是一部规范、制约、监督政府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立法。《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全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意义重大。该《办法》不仅适用于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的监管,也适用于对全区各级行政权利的监管。《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执行行政权力的设定、运行等具体技术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