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开展2017年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22.12.2017  21:42

为进一步落实省民宗委浙民宗发[2017]20号《关于开展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快绍兴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培育工作的进程,绍兴市在全市6个区、县(市)开展2017年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由全市各地根据创建工作开展的实际自行申报,申报的单位必须是的2017年申报培育的13个名录中。评选工作基本参照浙民宗发[2015]77号通知中的《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测评指标体系》标准,结合申报、培育和日常走访等情况开展,评选结果将在“绍兴民宗局”门户网站和“绍兴统战”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