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22.10.2014  19:07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打造“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结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农民工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一、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
  四、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督管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外贸易经济部门在招商引资时、工商联在开展工作时,要配合工会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指导服务。工商部门在评选“诚信”企业、税务部门在评选“A”级企业、中小企业局在评选优秀经营者时,要征求和签署同级工会的意见。
  五、加强农民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农民工在入会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批准单位应向新会员颁发工会《会员证》,实行流动会员制。农民工的会籍管理应灵活管理,实行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凭《会员证》确认会员身份,无须重新入会。做到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六、建立农民工入会工作管理部门和组织网络。各乡镇、社区(街道)要把农民工入会工作纳入农民工管理范畴,落实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设行业、服务行业、流通行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农民工相对较多、分散且难以管理的村、集市等地方,采用联合工会等灵活多样的模式组建工会。
  七、把好农民工输入口。各级工会要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基本单位,联合工商、地税等部门,摸清农民工的底数,进行动态管理。
  八、跨省劳务输出地(单位)工会已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的,由输出地(单位)工会向用工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九、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职工最关注、最直接的利益。
  十、加强对农民工入会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加大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和组成部分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共识。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农民工入会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从业的能力,增强他们的入会意识。要定期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农民工入会工作进行检查,切实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多方配合”的建会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