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以找冤大头为目的
被无数人叫好的广东电梯伤人物管先赔规定被人大否决了。这种各方博弈、你来我往的过程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这不是某个部门的拍脑袋工程,也不是民意之下的裹挟。
电梯伤人的事屡屡发生,几乎每一起最终都陷入到了旷日持久的扯皮之中,公众的意见很大,这是现实。有人认为这是行业协会绑架了立法,从这起事件看,物管协会无疑影响了立法进程,但绑架的说法能否成立得看它说得是否有道理。就其身份而言,行业协会不维护自身的利益,它的代表性就会受到质疑。这是它分内的事,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它必须做大义灭亲的圣人。
物管先赔固然能有效地解决电梯出了事找不到理赔人的尴尬,但将物管公司推上赔偿的前台未必是合理的,物管只能对它的管理负责任,不能对一件它控制不了的事承担无限责任。从这个角度说,先赔固然爽快,也能让受害业主满意,但也有找冤大头之嫌。电梯伤人的事,有些是产品质量问题,有些是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而有些则是维护公司维护不力的问题。如果是老旧电梯,还存在着产品使用年限的问题,这就牵涉到资金从哪来、由谁来买单的问题。是业主自己出钱还是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取?那些老掉牙的电梯,一身毛病,是物业公司抓好管理工作就能对付过去的吗?恐怕谁都不能这么武断地下结论。物业公司也不是大金主,它的钱来自于每家每户上缴的物业费,收物业费就要对业主负责,每一分都不得乱用。谁都不愿意看到因为电梯的问题,物业陷入到巨大的债务包袱之中。
物管先赔的条文被否决,至少避免了一个伤及无辜的悲剧。坚持在司法的框架里找办法比单纯的让利于民更可贵,而打着民意的旗号,用民意代替法律,用利益来代替理性,才是可怕的事。那不算是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而只不过是对民意的迎合,有讨巧邀功之嫌。这样一条法律一旦被通过,相当于打了法律的一记耳光。
物管先赔的立意看起来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但其实也是在找替罪羊,让物管来大包大揽,管理部门也省了不少事。因为类似的事每次都能闹得管理部门焦头烂额,物管先赔以后耳根清静了,管理部门甚至可以袖手旁观了。有关部门倒是甩掉了治理的包袱,可是如此一来等于把包袱全丢给了物业。物业这边钱先拿出去了,那边又由谁来维护它的利益呢?还不是一样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拿回钱,一样可能有去无回?先赔只不过是把责任和风险转嫁到了物业头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责任在法律中是个严肃的字眼,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谁赔的钱就谁赔的钱,友情赞助不是不可以,但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立法也不是捣浆糊、送人情、让谁做冤大头。在厘清责任之前,理论上谁都没有理由先赔,这是原则问题,不能打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