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温州等五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

31.07.2015  02:03


  本网讯 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温州等五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确定温州、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五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我省除杭州、宁波外,其他9个设区的市也都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更好地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的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自3月底以来,部署主任会议成员赴各设区的市进行深入调研,就有关情况向省委作了汇报,下发《关于推进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确定我省九个设区的市开始立法的时间应当以立法能力基本条件的具备情况作为标准,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对有关情况作了评估。经评估和跟踪确认,温州等五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能力建设符合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可以率先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对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问题,将继续做好推进和落实工作。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作者:许迎华 责任编辑:罗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