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置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24.10.2014  17:33
              为深入推进全国“小产权房”清理试点,按期完成该县“小产权房”清理工作,《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最近正式出台,并公开发布。清理处置工作由县小产权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据悉,“小产权房”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实质上是违法建筑,必须充分发挥全国试点优势,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本着“堵疏结合、查事和查人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合理突破、从优从简、迅速稳妥地予以清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宽严相济、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要求,“小产权房”建、售、购涉及人实行区别对待处理,对情节较轻、并主动配合的从宽处理,对情节严重、拒不配合的从严查处。
  《实施细则》规定,对涉案的党员干部先行查处,不配合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提请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
              国土、城管执法部门针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非法所得没收及罚款由县小产权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实际销售的评估价予以清算、决定,主动上缴的可免去建筑成本,获利部分按60%收缴,不主动上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100%收缴。对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玉环县“小产权房”处理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拒不配合处理的、列入全国试点以后在建新建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规划不宜调整的、违反城乡建设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存在严重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严重影响消防、电力、交通、行洪和防洪等公共安全的6类“小产权房”一律予以拆除;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满足防火规范要求,消防设施落实到位,且经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论为“A级”、“B级”的“小产权房”予以保留。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予以保留的“小产权房”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所在不同规划区范围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如下图)。
              《实施细则》还规定,回购或改售为租工作完成后,余房按以下2种方式处置:(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国资部门公开处置,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形式,余房的建房成本(不含装修费用)由县小产权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补偿给原建房人或原购房人。(二)乡镇规划区、农村(规划区外的村庄)范围内未出售的不得再对外出售,由村级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租赁给本村住房困难的群众或外来务工人员。对收缴的罚没款,县得部分原则上专项用于村集体进行水电、道路、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以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