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19.07.2016  21:07

  本网讯  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将提请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决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针对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现行条例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理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明确责任,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决定草案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的规定,并将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是增加了有关电梯安全的专门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了规定。决定草案结合我省电梯使用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对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予以明确,规定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二是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设置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绿色通道”,规定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是完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机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实行分级负责制。结合我省有关下放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规定精神,决定草案增加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四是调整、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违法行为,决定草案删除或者修改了条例的相应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条款,并作了法律责任转致适用的规定,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对上位法没有规定且有必要设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决定草案比照上位法类似行为的处罚幅度,对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以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