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庆副局长在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01.06.2015  21:29

同志们:
          这次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年度工作会议暨标准化现场会,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2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考察现场、解读宣贯新国标,研究部署2013年度工作任务。等会部分市、县局还要作交流发言,希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结合实际取长补短,不断提高烟花爆竹监管水平。
          下面,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2012年度工作回顾
          2012年,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年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敢于负责、勇挑重担;抓住重点、固本强基,构建长效机制;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深化打非治违;强化主体、落实责任,排查整治隐患,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态势,已连续3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回顾一年工作,着重抓了六个方面。
          (一)强化属地政府责任,积极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一年来,有效督促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要求,全面推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一是实施约谈制度和函告制度。通过有效强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意识,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落实烟花爆竹属地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约谈制度,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约谈重点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通报情况、指出问题、明晰责任、落实要求,取得了一定效果。健全完善函告制度,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安办名义专题函告地方政府,明确问题、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及时传递监管压力和责任,促使提高重视程度。二是完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省局有重点地继续完善与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的定期协商制度,沟通协调政策贯彻执行中的难点和重点。各级安监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联络沟通,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明晰部门职责、制定行动方案、通报工作信息、协调解决区域性问题,形成监管合力。宁波、丽水专门成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是探索了区域协作机制。借鉴湘赣、豫皖等跨区域协作工作模式,全省分别召开了杭、嘉、湖和甬、嘉、绍两个片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协作会议,商议区域协作机制,制订工作制度,签署工作协议,研究、部署了区域间联合执法工作,提升了区域监管的整体性、协调性。
          (二)借势借力保持高压,持续强化“打非”执法工作。去年借势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单位有关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刑事追责要求、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打非”重视程度的提高等,为我们强化“打非”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有利条件。2012年,全省查处无证销售单位1804家、违法违规销售的持证单位818家,吊销经营许可证99家,查扣非法烟花爆竹172660箱(同比增2万余箱),罚款171.84万元,行政拘留76人次,刑事拘留31人。有力地打击了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的嚣张气焰。一是抓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单位文件的细化落实。根据四单位严格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刑事追责的工作要求,省局及时组织力量梳理、收集相关法规条文并予以转发,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助推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化。温州市主动协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下发会议纪要,明确烟花爆竹非法储存行为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问题,突破了烟花爆竹多年的监管难题。二是抓重点地区的督促指导。紧紧盯住全省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相对集中的敏感地区,通过举报核实和重大案件督办等措施,促进当地的执法工作。在省局的直接关注下,余杭、缙云、天台、衢江等地打非执法工作取得突破和进展。三是抓重点时段烟花爆竹执法检查。省级四部门今年春节前后多次开展明查暗访,有效督促和推动各地执法工作的深化。联合执法检查组对60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查获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153项。春节后,联合检查组安排专门力量,开展了“回头看”暗访活动。各地也积极开展重点时段的“打非”执法,集中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四是抓行政执法案件规范化。省局利用视频会议,对嘉善县两起烟花爆竹执法案件的办理和责任追究进行了专题介绍和宣传。各级安监部门重视证据的获取和案件档案的留存,进一步规范完善非法违法案件的立案、办理和移送等程序。五是抓“打非”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各地分别通过明查暗访、群众举报、行业协查等手段,有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台州市路桥区强化社会监督,大幅提高举报奖励拓宽信息渠道,全年发放奖金8.5万元;嘉兴、湖州、金华等地针对执法力量薄弱现状,发挥群众积极性,组织成立安全协查队伍,协助打非;温州市积极协调借助公安机关“天网工程”平台,拓展非法违法监控手段,实现了对进出辖区非法运输车辆的实时定位和全方位监控,取得扎实成果。
          (三)依法依规严格许可,有效提升安全条件。去年,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实施烟花爆竹各项行政许可。一是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越来越好。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各市支持配合下,全省批发经营企业许可换发证顺利推进,全年共换发经营许可证81家,变更35家。全省新批批发经营企业3家,目前全省已有批发经营企业151家(含出口经营企业7家)。二是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源头把关。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各地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监管,全年共完成仓库建设项目设计审查4项,竣工验收4项,推动了企业仓储条件的提升。三是零售经营布点许可理性规范。大部分地区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条件、创新方法,做好零售经营布点许可。舟山市政府出台规定,对零售网点数量进行合理控制,按照经营户报名、乡镇(街道)推荐、县(区)局筛选确定的原则,理性有序布点。绍兴市越城区依法实施零售网点拍卖,有效控制零售点数量和安全条件。长兴县、安吉县利用许可证到期换证的时机,严格执行安全条件和总量控制要求,大幅压缩零售点数量,长兴县从197家压缩到136家,安吉县从451家压缩到163家。截止目前,全省共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20593家,其中长期经营单位15528家,季节性经营单位5065家,同比分别下降10.1%、10.4%和9.4%。通过努力,全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条件普遍得到提升,产品销售网络不断完善,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产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创新烟花爆竹监管。一是强化“治违”责任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及时下发《2012年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指导各地督促企业认真开展此项工作。通过抓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和重点地区的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企业安全制度执行、事故隐患自查、应急和事故剖析等能力建设。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共排查24934次,发出整改指令书883份,发出停产指令296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604条,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二是深入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全省已有42家企业二级达标、78家企业三级达标,占总数的83.3%。三是敢于碰硬、创新监管提效能。金华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狠下决心、顶住压力、攻坚克难,全面完成46家烟花爆竹带储存零售单位的取缔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金华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市局领导也亲自带队上门讲解国家法规政策,采取针对性措施,一库一策,分阶段有序实施,实现稳定退出。为缓解烟花爆竹查没产品存放难的问题,海宁市千方百计积极争取,经海宁市政府协调落实土地和资金,在全省率先建成公众性烟花爆竹临时储放仓库。慈溪、北仑、永康、缙云等地积极探索零售单位日常监管手段,相继推行评分表制度和信用经营管理制度,制定评分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零售点予以扣分并累积,对累计扣分超过标准要求的业主进行警示谈话,直至吊销许可证,推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温州、嘉兴、湖州、金华等市通过推进行业协会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环境。
          (五)强化流向登记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作用。首先是把好“双签”执行关。“双签”是规章规定的我省烟花爆竹产品流通“合法身份证”,是安监部门日常执法检查辨识烟花爆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通过坚持广泛宣传、检查督促、严格执法等,我省烟花爆竹产品“双签”执行率大幅提高,更是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2012年全省“双签”数量分别比上年增长9.6%和4.3%。二是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关。通过汇总外省安全许可、省内执法检查以及省质监局通报案件等情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外省企业和省内批发企业的警示和触动作用明显,助力我省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有序稳定。三是抓好合同备案关。严格执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依法统一全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的样式,明确批发企业订货时必须签订统一的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这项工作有效促进了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了日常监管的针对性。
          (六)注重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关注度威慑力。用正确的宣传舆论引导广大群众对烟花爆竹的正确认识,是减少事故和违法行为、优化安全监管环境的有效措施,是政府推进政策落地的有力手段。去年,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省安全生产协会免费发送相关宣传图片8万余册,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单位文件的贯彻。宁波市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全年投入宣传经费近40万元,刊发报导34篇,电视宣传12次,发放宣传资料6万余册。嘉兴、衢州、台州等组织媒体对烟花爆竹执法案件跟踪报道,以案释法,使群众更加了解、支持、配合执法工作。
              过去一年取得的成绩,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各级安监干部尤其是基层第一线的同志们真抓实干、艰辛付出的结果,也凝结着协会和中介机构的辛勤汗水,同样也是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遵章守法经营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安监局向大家表示由衷的感谢!
          二、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当前面临的形势变化。一是政策环境的变化。2012年年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54号)对烟花爆竹专业燃放和个人燃放的要求,做出了重大调整,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询法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转发了文件,明确“依照《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及国家相关标准”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其根据在于《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没有修订发布。今年2月7日发布、3月1日实施的新《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对个人燃放和专业人员燃放进行了强制性规定(个人燃放的组合烟花规格为单筒内径不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不超过25克、总药量不超过1200克、筒体高度不超过30厘米)。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变化,需要我们认真静心研究、明确工作措施。二是社会消费环境的变化。不断增加的雾霾天数、PM2.5数值的持续偏高、广大人民消费理念的转变以及地方政府改善民生的压力,各地将出台更加严格的禁放、限放规定和措施。今年春节期间,我省已经出现烟花爆竹市场量价齐跌的情况。三是流向管理细分的变化。公安部门为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利用运输许可手段强化推进生产企业到批发经营企业的运输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虽然该系统还不够成熟,还未全面推开,但影响企业成本和运输许可,其影响不可小视。
          (二)充分认识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的长期性反复性。烟花爆竹是直接消费产品,消费对象千家万户,非法经营等易于发生。一是部分合法单位从事非法违法活动。少数零售单位存在披着合法外衣违法经营的情况,私设仓库、私存乱放依然存在,个别单位更是堂而皇之地从事二级批发。私设仓库、私存点条件简陋,不少甚至藏匿在民房内,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重点地区烟花爆竹整治工作仍需持续加强。余杭乔司、慈溪周巷、缙云壶镇和临海白水洋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尽管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非法活动时显时隐,已现转入地下的态势,非法储存、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现象突出隐患严重。余杭乔司一些礼品、礼庆商店长期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仍未彻底查处和制止;缙云壶镇烟花爆竹非法储存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并出现了分散储存、小批量储存以及转移到邻近地区储存的情况。三是查没产品处置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困扰执法工作持续深入的瓶颈。这一全省性难题的解决,虽然职责在相关部门,但已严重影响合法单位。
          (三)充分认识部分企业的认识偏差问题。应该说,我省绝大多数的生产、批发企业逐步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意识,但还是有少部分企业缺乏长期发展的眼光,对自身安全发展缺乏长远打算,习惯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自身的建设和行业秩序的维护。有的仓库条件勉勉强强,不主动考虑选址新建,依赖于缩减药量或租借;有的企业对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和流向管理制度不理解、不重视、嫌麻烦,思想上还没有把自己提升为一个规范化企业的愿望;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采取转包分包的非法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四)充分认识面临的现实问题和薄弱环节。我们也看到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然突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仍然任重道远。一是当前的法律法规与日益严格的执法要求不相适应。去年国家四单位文件尽管进一步强调烟花爆竹非法行为追刑要求,但在落实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对具体条款的应用在认识上仍不尽相同,案件办理和移送的程序、证据获取、中介鉴定程序和刑法条款的适用等问题仍需明确细化。在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产品规格和生产企业向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理等问题上,都尚缺少严谨的法规依据,给各级安监部门的执法工作造成困难。二是部分地区认识仍然不到位。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意识淡薄,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期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漠不关心,甚至对省、市相关部门检查、督办的事情敷衍了事、无动于衷,至使当地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愈演愈烈,安全隐患层出不穷。一些地区没有清醒认识到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麻痹松懈、盲目乐观,工作止步不前、矛盾问题不断。春节期间,龙游、上虞两地对省局在暗访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不到位。三是监管力度和执法能力参差不齐,造成跨区域经营的问题更趋严重。非法跨区销售不仅冲击合法市场,同时也带来私设仓库和零售网点过于密集的后果,可以说在这些地方,新的烟花爆竹非法市场和集聚地正在形成或已然形成。除了原有余杭等重点地区外,天台、衢州市区、乐清、龙游和上虞等地跨境销售情况比较突出。
          三、扎扎实实做好2013年各项工作
          2013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总要求,按照李强省长提出的落实“三个责任”、打好“三大硬仗”、抓好“三项建设”的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巩固好近年来建立起来的烟花爆竹良好经营秩序,努力维护来之不易的稳定工作局面。今年着重要围绕新国标的宣贯实施,具体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认真谋划,真真实实做好新国标宣贯工作。新修订国标《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已于2013年2月7日发布,并于3月1日实施。与2004年版的国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变化:调整了烟花爆竹产品类别(原来14类减少到9类)、增加了消费类别分类(分专业人员燃放类和个人燃放类)、取消了个人燃放类中的小礼花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中危险性较大的品种(限定规格为单筒内径不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不超过25克、总药量不超过1200克、筒体高度不超过30厘米)、明确了专业人员燃放类和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的外包装标识等。针对新国标的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和各企业要认认真真做好宣贯实施工作。一是要加强学习。各级要组织安监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原原本本学习新国标,重点理解和掌握新旧国标变化内容,以及变化带来的监管工作要求变化,确保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特别是要进一步结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的学习,掌握和应用好国家的相关政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稳妥措施,有序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既坚持依法行政,也有效服务企业。二是统一监管尺度,实事求是严格监管。这里先明确几点:(一)按照GB24284,五级以上焰火燃放活动(组合烟花5000发以上)应由公安机关发放许可的专业燃放单位组织燃放活动。(二)五级以下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包括A、B级产品的燃放,应由具有燃放资质的专业人员燃放,有1.1级库的批发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与有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全省约有600余人)签订的燃放服务合同,为消费者配送供货。但必须详细记录销售烟花爆竹产品规格、数量,留存燃放服务合同复制件、消费者和专业燃放人员的基本信息。(三)根据法规规章规定,批发企业向零售单位和广大消费者配送供货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是个人燃放类的C、D级产品,超规格配送供货的,严格按照非法经营予以查处。(四)批发公司须向零售单位回收应有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并向当地县级安监局报告库内现有需要专业人员燃放产品数量、规格、品种、有效期及生产企业;在未销售完该类产品之前,一律不得新购进需要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合同不予备案)。(五)没有1.1级库的批发企业,已经进货并储存在仓库内的B级产品,原则上建议退回生产企业或就近转存临近符合条件企业,严格控制B级产品只出不进,最长限期一年内将处理完存货。(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省局将会同公安等部门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明确责任,持续深发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新国标的实施,势必在短期内造成烟花爆竹非法活动的密集出现,综合现实情况可以预见“打非”工作难度将大大增加,也对安监部门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挑战。一是重点强化地方政府的烟花爆竹“打非”责任。进一步加大国发〔2010〕23号、国办发〔2010〕53号文件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近期召开的全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借助打非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有利时机,推动和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镇)两级政府履行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责任的落实。二是继续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细化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刑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通过定期排查、不定期抽查、举报奖励等方法措施,把“打非”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依法办案,注重执法证据的收集、执法文书的完整和执法程序的准确,通过重大案件的办理提升自身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三是健全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区域+部门”的联合联动执法监督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监管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形势,建立事先沟通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学习借鉴豫皖烟花爆竹“打非”区域联动机制经验,继续在重点地区推进建立烟花爆竹“打非”联动机制。推进地方政府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指导各市局建立工作制度,加强对县(市、区)安监局在零售单位审批监管过程中的事先规划布点、安全条件把关、证后严格执法的监督。四是探索建立省外产品消费安全警示制度。向全社会发布烟花爆竹消费安全预警,通报未经流向登记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预防非法产品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三)依法依规,认真做好烟花爆竹许可工作。一是适时做好批发零售单位许可范围调整工作。新国家标准明确B级产品列入专业人员燃放类别,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各地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完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范围的调整工作,将经营范围调整至“C级(架子烟花除外)和D级”。对没有1.1级库的批发企业,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省局将及时将其许可经营范围调整至C级和D级;二是要严格烟花爆竹规划布点和经营许可。为有效规范零售,防止在部分市县边界出现经营点集聚的情况,省局将探索建立与安全条件、经济能力、人口数量、社会环境等因素相结合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规划布点指导办法,严格控制各地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数量,从源头上避免市场形成。
          (四)积极引导,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烟花爆竹单位的“治违”责任。重点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四超一改”、“三违”等行为,严肃查处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购销、储存、配送烟花爆竹产品,杜绝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违法违规销售及“二级批发”行为。二是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行业专项治理。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重点时段和敏感时节,要督促企业及早排查、消除隐患。继续深化礼花弹专项治理。宣传贯彻落实《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AQ4121-2012),组织礼花弹生产企业对照标准进行改造提升。持续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三是全面推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力争所有批发经营企业年内实现三级以上达标,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四是鼓励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提升改造。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提升安全条件。支持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开展生产自动化、机械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五)夯实基础,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一是严格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依据地方规章,强化以合同备案、产品封签和登记标签为主要内容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要求,合理合规界定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并严格遵循烟花爆竹销售渠道、规范经营,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产品可追溯。二是严格经营单位日常监管。推广施行金华等地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安全监管计分管理办法,扶优汰劣净化市场,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基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现状、安全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治理、事故统计等方面的台帐和档案。四是指导监督中介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提高质量,更好地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意识。开展烟花爆竹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民众自觉抵制非法产品的能力。
          (六)加强指导,支持协会做好订货会的组织工作。一是协会要进一步梳理上年度在我省销售烟花爆竹产品的外省供货单位,及时剔除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停止烟花爆竹产生的企业。鉴于今年变化因素较多,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今年暂不新增省外供货企业。二是要做好合同备案和“两签”发放的服务工作,严格把关,对国家和省通报存在质量问题批次的烟花爆竹产品购销合同,一律不得予以备案。要积极探索改进“两签”发放服务工作,避免意外流失情况的出现。进一步提高“两签”质量,并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性,实现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七)干净干事,廉洁从政,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一是要坚持廉政建设不放松。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权力观,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作风建设规定要求,弘扬新风正气,自觉做到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干净干事。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知识更新培训,重点抓好新国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同志们,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只要我们坚定信心,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工作热情,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积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多管齐下,就一定会实现既定的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