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出台省级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实施意见

23.08.2016  16:32

  为切实做好湖州市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特镇办〔2015〕7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6〕6号)等文件要求,湖州市制定并下发了《湖州市省级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工作的实施意见》(湖特镇办〔2016〕5号)。 

  《意见》指出,特色小镇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浙江提出的“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中做出新作为”的重要举措,也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发展的战略选择。统计监测指标反映着特色小镇的创建工作进程、规划建设工作成效及“特色”等情况,全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统计监测工作切实纳入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中,发挥好统计监测工作的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意见》强调,部门数据依照“谁出数,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特色小镇监测主要指标的核准和依据部门,必须加盖公章或相应证明,并由行政负责人签名;各小镇上报主体要加强同县区部门的衔接,及时收集小镇统计监测有关数据;全市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互通取数机制。 

  《意见》指出,在数据报送前要进行“三审”,规范数据报送的科学性。“一审”是指县区部门数据共享前,要对本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预审通过,并提供给小镇上报主体;“二审”是指各上报主体收集全部小镇统计监测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在统计范围内,同时通过统计直报系统完成审核报送;“三审”是指在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各级统计部门对报送的数据进行逻辑关系审核。 

  《意见》明确,全市各省级特色小镇上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数出有据、应统尽统,准确反映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工作进度和成效;坚持依法统计,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篡改统计数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暗示、怂恿基层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