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开庭

24.04.2018  15:33

  4月17日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某某滥伐林木案件。记者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这是温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乐清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审判长,乐清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被告人周某某,男,52岁,原系乐清雁荡镇能仁村村主任。据起诉书内容,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至4月、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付某、刘某等村民在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又称斗塞洞)”、“白岩头”山场清理砍伐林木,并于2016、2017年相继在清理后的上述山场种植幼茶。

  经温州山围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山场进行现场鉴定,评估认定,涉案的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白岩头五个山场,砍伐根茎6cm(折算胸径为4.85cm)以下,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

  记者现场了解到,温州市及浙江省其他地区的检察系统的相关工作人员、乐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分镇(街道)干部和村两委成员旁听本次庭审。

  检察官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赔偿造林生态修复费用31.9117万元,并承担评估费用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