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获通过

29.02.2016  19:38

  记者从2月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天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部法案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备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格。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在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的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根据法案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国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承包者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