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10.2015  11:58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10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20日

 

浙江省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省本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是指由省人力社保厅对技能人才或从事技能培养人才工作的人员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取得实效。

第四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分为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培训项目三类。培训项目的遴选遵循示范性、引领性、前瞻性的原则。

第五条  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分金蓝领国外培训和国内高级研修班两种,是对我省行业领域内优秀高技能人才,采取理论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授课方式,进行相关领域国际先进技术培训,旨在培养创新型、复合型领军技能人才的项目。本条所指优秀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是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第六条  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项目是对我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进行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水平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培训提升的项目。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培训项目是指对列入国家或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技艺类的从业人员,进行技能提升和传承培训的项目。

第八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设立和申办程序:

(一)确定项目。培训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调研或通过第三方评估论证提出,会同省财政厅商议确定,并由省人力社保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申报。由具备承办能力和相关条件的单位向省人力社保厅申报培训项目。

(三)审核评估。省人力社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办学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核评估。

(四)结果公布。省人力社保厅对评估结果进行公布,确定承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金蓝领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国内外高校、技师学院或培训机构;

(二)具有本职业(工种)领域内较为先进的实训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授课的能力。

第十条  举办技工院校教师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省内外技师学院或高校;

(二)具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国内著名专家授课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设有与培训内容相关课程的技师学院、高校或培训机构;

(二)具有开展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场地、实训设施设备; 

(三)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或邀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技能大师授课的能力。

第十二条  申办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的单位应当填写《省级职业培训项目申报表》,申报表应当包含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师资力量、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办学经历、办学机构主要负责人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10月底前确定培训项目的工种目录、补助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所需经费在次年部门预算中安排。具备条件的单位每年年底前进行申报,申报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于次年一季度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培训项目采取理论学习、实践操作、研讨、考察交流等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实施前,承办单位应将具体实施方案(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具体时间、课程安排等)报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实施过程中,省人力社保厅应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检查,切实提升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省级职业培训项目原则上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培训项目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对培训项目成效作出评估,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省人力社保厅。

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培训项目总结;

(二)  培训成果报告;

(三)  培训学员登记表;

(四)  办班质量评估表;

(五)  培训专家职务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按计划完成并取得实效的培训项目,由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标准支付培训补贴,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未按计划完成培训项目,或未按照要求开展培训的,由省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培训项目承办资格。

第二十条  各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依法合理使用政府培训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培训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对职业培训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