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正式获批

23.07.2016  11:02

  

  2016年7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浙政函〔2016〕111号),原则同意《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含各市区、县(市)《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我省成为全国首个省域范围内全面推行环境分区差别化管控、实现环境功能布局全覆盖的省份。此次全省11个设区市共编制71个市县《区划》,包括11个市区或主城区、5个市辖区和55个县、市。 

  《区划》的出台,明确了各行政区域内不同环境功能分区的范围面积、主导功能和环境目标,以及环境管控措施和项目负面清单等,形成了覆盖全省“一个区划一张图”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度框架。省政府明确,《区划》是各地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方面的基础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规划,是各类空间管制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依据。要求各地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环境目标,突出管控措施的差异化和管用性,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整合环境空间资源,促进生产布局相对集中,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