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出首张农村垃圾分类违法罚单

05.06.2018  18:41

            2018年6月5日,全国首个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地方性法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当日上午8时起,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动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对每户村民房前屋后的垃圾桶一一进行翻看。执法人员在该县前吴乡塘岭金村一家肉铺门前发现,地上有一堆塑料袋、一堆垃圾,腐烂的和不会腐烂垃圾混在一起。店主辨称,垃圾桶装满了,所以才随手丢在地上。执法人员向她讲解了《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法规条款,要求限1小时内整改。
            据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前吴执法大队负责人于倩介绍,一小时之后再次来到这家肉铺时,现场依然保持原样,未整改。于是,执法人员采用简易执法程序,依据《条例》向店主任玲华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
          经确认,该罚单是浙江省乃至全国首张针对农村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县白马镇联丰村发现,村民贾建设错把不会腐烂的废纸箱投放到“会腐烂垃圾箱”内,当即要求他一小时内限期整改。结果,一小时之后贾建设没有整改,被处以20元罚款。贾建设后悔地说:“没想到这次动真格的了,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严格做好圾分类。”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社区)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一)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二)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此前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把城镇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金华、绍兴等地均有多起处罚案例。
            本站特约记者、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院夏学民表示,《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后,农村生活垃圾依法管理依然是一片空白,此次《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施行,可以说在全省乃至全国带了头,金华城乡全域率先实现了生活垃圾依法管理。
            夏学民认为,立法的目的是守法执法。浙江省在全国率先为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立法,依法严格处罚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此举将有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可持续发展,对于提高公民的生态文明素养具有重大示范意义,也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地方实践经验和浙江样板。

(摄影  吴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