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实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提升审判质效 民告官胜诉率比改革前高出近两成

11.08.2015  13:24
              2014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在河南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座谈会上介绍说,去年7月到今年6月,河南省法院一审审结异地管辖行政案件3638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败诉1039起,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8.56%,比改革前2013年一审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10.18%高出18个百分点。

  一审行政案件上诉率降26%

  数据显示,去年7月至今年6月,河南省法院审结的异地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上诉率为27.4%,与2014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53%的上诉率相比,低了近26个百分点。

  河南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宋炉安对此解读说,这说明实行异地管辖之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改善,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此外,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反映诉求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去年河南省法院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比改革前同期增加85%。而审理期限明显缩短,平均缩短20天。

  之前,河南省高院每年收到反映行政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有30件左右,主要涉及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赔偿的案件。推行异地管辖后,河南省高院未收到一起当事人反映判决不执行的案件。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上升

  河南省高院统计发现,河南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原来的9%上升至16%,郑州、南阳、平顶山等12个地市政府先后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宋炉安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上升,不仅体现了对法律和群众的尊重,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而且有助于发现行政管理漏洞,促进依法行政。

  为确保案结事了,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河南省高院提出“四个一律”的处理要求:凡涉及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律诉前听证,一律到现场调查取证,一律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一律做当事人思想疏导、释法说明工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东辉说,异地管辖后,行政机关感受到法院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深度、严格程度相应增加,且原有的施压、压着协调等便利丧失,因而高度重视到外地的出庭应诉工作,积极举证,避免败诉。

  八成案件要求撤销行政行为

  数据显示,2014年下半年推行异地管辖后,河南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146件,与上半年相比增多1411件,增幅24.6%。今年上半年,河南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7985件,与2014年上半年同期相比增多2250件,增幅39.2%。

  袁永新透露,从群众诉求看,主要是要求撤销行政行为,占案件总数的80%左右,理由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以及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

  据介绍,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上升较快,全省共受理1841件,比2013年的378件增长387%,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对投诉问题的处理两大领域。在要求撤销行政行为、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同时,提起赔偿的案件数量增多,达741件,比2013年的600件增长23.5%,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

  是否异地管辖原告有选择权

  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后,对群众诉讼会不会带来不便?座谈会上,几位学者对此均提出了疑问。

  为提高诉讼的便利性,河南省高院规定,将受理模式由过去的谁审理谁受理改变为双方受理、一方审理。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起诉人既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到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受理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异地法院。

  此外,赋予原告对异地管辖的选择权。原告申请由本地法院审理的,可以不异地管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异地管辖案件可考虑开展巡回审判,最大程度上便利诉讼当事人。

  张立勇指出,河南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不是针对个案的指定管辖,而是规则之治,即制定统一的管辖规则,且是在充分尊重司法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的,易于推行,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表示,河南法院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设计科学、周密,成效明显,大大推动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认为,河南法院的改革充分体现了制度化、集中化、便民化和实效化,抓住了行政诉讼改革的“牛鼻子”。

  任何改革都会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改革所带来的“法官只考虑法律效果,不太注重社会效果”“信访维稳主体变化”“专属管辖和异地管辖的冲突”等问题,张立勇回应说,会认真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