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市、县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人员现场采样培训和考核工作圆满完成

13.07.2017  22:30

  根据公安部、环保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规范浙江省公安系统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现场采样工作,2017年7月3—7日浙江省公安厅与浙江省环保厅在湖州联合举办首期采样培训班。本次培训的师资、采样设备、器材等全部由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相关领导出席了培训班的开班仪式。全省各市(区)、县级公安机关的123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一线干警参加此次培训。 

  本次培训是省公安厅会同省环保厅对全省公安机关相关执法办案人员的首次集中培训。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了具有丰富经验和强有力的师资力量,精心安排授课和考核。本次培训内容涵盖了废水、土壤、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废气污染源监测等技术理论培训,以及废水、土壤、固体废物样品的现场采样操作培训、废气污染源采样的演示等。同时还进行了理论闭卷考和废水、土壤、固废实际操作考核。培训期间学员学习认真,讲授老师尽心尽力,学员学习成效显著,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培训班的成功举办,进一步加强了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的合作,确保办案民警能够熟练掌握污染物现场采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规范采样行为,有效增强公安办案人员对环境污染案件采样与取证工作的能力,提高办案效率,是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