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31.07.2015  14:34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号)精神,经永康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在原多证联办基础上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备案)登记中,通过网络技术手段,整合归并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证照(章)审批流程,实行“一口受理、一网互通、一照五号、一站办结”,向申请人颁发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永康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按要求,加强对“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将“多证联办”升级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推进“五证合一”为实施“一照一码”做好前期准备,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永康市各联办部门将坚持行政审批便利化核心目标,进一步调整优化业务办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协调,做好软件系统保障和部门审批业务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一窗受理工作,将“五证合一”规定的数据共享、档案管理等规定延伸覆盖至五个部门。联办部门要适应“五证合一”工作新要求,及时调整审批规范、简化审批材料、加强数据对接,保障“五证合一”顺利实施。

永康市财政部门将对“五证合一”工作过程中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五证合一”开通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的经费由财政解决。“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非小微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原有所需上缴中央财政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