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0.09.2016  07:11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313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8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3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15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80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70元提高到930元。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本次调整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