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司法局规范化推进“派驻式”警调衔接机制建设

01.04.2015  20:23
              2014年11月,椒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开发区公安分局工作站挂牌成立,这是继椒江区交通事故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又一家旨在快速化解非警务类矛盾纠纷的专业性调解组织。工作站运行近半年时间里,椒江区司法局按照“三个规范化”标准,优化“派驻式”警调衔接模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非警务类纠纷及特定治安、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
              一是机构队伍规范化。工作站在椒江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台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椒江区司法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工作站制定了业务登记、统计、出勤和案件归档等规章制度,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标识牌,并实现人民调解徽标、标语、组织简介、人民调解员公示栏以及《调解工作职责》《调解工作纪律》《纠纷调解流程》等制度上墙。工作站设2个办公室、1个调解室,办公桌椅、档案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等一系列办公室设备配备齐全。工作站由6名民警、2名专职调解员、1名兼职调解员组成,调解员主要从退休的政法干警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中整合而来,统一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证上岗,实行工作日制和夜晚、节假日随叫随到备勤制。每年通过以会代训、观摩庭审、专题培训、案卷评比等形式,对调解员实行业务培训,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
              二是受理范围规范化。出台文件明确工作站的纠纷受理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矛盾纠纷,工作站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及时反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文件还对工作站的工作职责以及调处纠纷原则进行了详细罗列,要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引导调解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杂、疑难或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由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其它相关行政部门互相协作,联合调处。
              三是调解程序规范化。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对不能当场处置完毕的案件,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送工作站进行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由工作站直接受理,工作站认真审查后,如属人民调解范畴,原则上进行现场调解;如认为构成刑事、行政案件,不属调解范围的,移送公安派出所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工作站受理案件后,及时进行登记、询问、调查取证、调处。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如有给付内容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由人民调解员、当事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在矛盾纠纷调解结束后,及时把结果反馈给办案民警,并由专人负责制作卷宗归档,做到一事一卷。对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调解协议后逾期不履行或反悔的,涉及民事争议的,告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