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出台《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工作制度》

02.06.2017  12:21

  为贯彻绿色司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绿色发展,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确保受损森林资源在司法办案环节得到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丽水莲都区检察院、林业局和森林公安局联合印发了《莲都区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工作制度(试行)》。

  今年以来,莲都区检察院根据生态环保专项行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扎实开展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在加大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新模式,建立“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补偿新机制,督促盗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失火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补植的方式补偿生态损失。今年3月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区林业局和区森林公安局已联合监督5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嫌疑人,到补植复绿基地补种树木700多株。

  莲都区出台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补植复绿”工作制度,突出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兼顾与司法修复生态并重,将“补植复绿”贯穿刑事诉讼各阶段;通过实施“补植复绿”,达到既要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要教育群众提高保护森林资源意识,预防和减少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发生,同时恢复林业生态的“三赢”目的,做到打击、预防、宣传、教育和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莲都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