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局建立“四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08.12.2015  18:02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统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日前,杭州市统计局在全省率先出台统计执法“四制度”,推进全市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 

   一是建立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制度》规定,要求各级统计局在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应当在办案组中明确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办案组其他人员为协办人,同时,《制度》明确了案件主办人条件、工作职责以及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情形,案件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案件主办人符合《制度》规定的表彰条件的,可由本单位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将根据《杭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该《制度》施行,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行政执法责任,有利于增强案件主办人责任意识,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办案质量。 

   二是建立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 制度》要求,各地统计局实施统计执法(稽查)时,要用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等方式,完整记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使用简易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用执法文书、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使用一般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用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方式做好全过程记录。同时,要求执法文书、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记载的实物资料应及时建好台账,并在该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结束(或者案件执行结束)后随案卷一同归档。该《制度》实施,有利于强化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意识,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和公信力。 

   三是建立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制度。 制度》明确,各级统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查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质量跟踪评判工作。案件审核主要审核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是否按《杭州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规定操作。质量跟踪评判是指在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终结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说理、程序、适用法律、合理性、文书制作、档案等八个方面进行跟踪量化评判,《制度》明确了具体的评判要点、扣分项等评分标准。 

   四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制度》指出,杭州市局在统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在统计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存在逃匿或销毁证据行为,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可以书面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移送;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同时,《制度》还就移送有关程序、移送所需材料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