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政采立法进程中的里程碑

10.03.2015  11:31

  睽违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全国政采人的期待中姗姗来迟,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为实施政府采购法发布的第一个综合性行政法规,它弥补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缺少承上启下的行政法规的现状,完善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及操作执行链条,赢得一致喝彩。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其意义典型地体现在以下方面:

   剑指“质次价高”“豪华采购”,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屡屡出现质次价高、豪华采购等问题,“买贵不买对”“买人参的钱买萝卜”等采购乱象饱受诟病。“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过去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不足相关。”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条例》多处提及采购需求,如规定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需求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和依据,并规定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等。可以说,这些规定为政府采购注入实质性、灵魂性的内容。

   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条例》明确,项目信息必须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中标的单一供应商名称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此外,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以及投诉处理结果也必须公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采购合同的公开。“采购合同公开体现里程碑式的进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评价,此举将大大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强化公众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具体扶持手段。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但实践中这一政策功能发挥得并不够充分,影响了国家特定目标的实现。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贾康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着力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调控功能,通过一系列具体和尽量细化的规定,完善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有利于更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落实好《条例》将有益于绿色产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增列 34 种违法情形,铁腕追责促公平公正。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采购结果无人负责、责任无法追究等问题,《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使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据统计,此次《条例》增列的违法情形有34种之多,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对此,《条例》均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处罚。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教授于安认为,《条例》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将极大改善政府采购法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提高政府采购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失信者将受惩戒。 政府采购工作专业性强,聘请懂行的社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通常采用的方式。但由于专家评审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规定不明确,专家不“专”、专家难“责”、专家操纵评标结果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质量和效率。《条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同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等,使其从经济上、社会信誉上付出代价。

  此外,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在解决此前理论和实践中问题的同时,还带来一些亟待改革和调整之处,必将激发政府采购制度的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