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乡村清洁条例二审 立法落实农村征收保洁费

29.09.2015  14:23

        配保洁员,交保洁费;建卫生公厕,配专人管理;设监督举报;乱丢垃圾罚款……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为解决农村地区卫生环境差的难题,建立长效机制,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不少新内容。

  “污水靠蒸发、垃圾靠风刮”、“室内现代化、室外脏乱差”,这是不少农村地区卫生环境差的真实写照。目前,不少农村地区建立了保洁员制度,但要建立长效机制,离不开资金支持。有观点认为,村民应是农村的责任主体,若完全由财政承担,不利于扭转农民的卫生习惯和培养保洁意识,另一方面,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政府来说,会增加财政负担,是否可借鉴城市的模式,建立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缓解乡村清洁经费短缺、投入不足的问题。

  草案二次审议稿新增了对保洁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的规定。规定村委会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保洁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公开,接受村民监督。还规定,县政府要根据乡村的面积大小和居住人口多少来配置保洁员,保洁员除承担日常清扫保洁维护的工作外,还要负责收取保洁费、制止村民乱丢垃圾等行为。

  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乡镇政府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同时,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为推动农村“公厕革命”,二次审议稿规定县政府要制定乡村厕所的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此外,规定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和关闭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乡村公路、乡村通道、田间倾倒渣土、垃圾、农用化学物品废弃物,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禽畜尸体,以及在公共场所、乡村公路、乡村通道晾晒谷物,堆放粪便的,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江山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