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市发布《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

03.09.2015  00:55
 

湖北黄石市发布《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施行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黄石市近日发布了《黄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二)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规定》对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本年度本机关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案件;(二)一审行政机关败诉且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二审案件;(三)20人以上集团诉讼以及媒体关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单独提起的赔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五)作为共同被告的复议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对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参加行政复议案件议决会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20人以上行政相对人集体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二)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民生、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责任,或者所涉金额巨大的案件;(三)经听证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对主要事实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四)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的同类行政行为已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3次后,再次引发行政复议的案件;(五)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六)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参加议决的案件。《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行政复议议决的有关工作分工、职责、对司法建议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处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也作出了规定。

  这是黄石市在普遍开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培训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议决作出了重要规定,必将促进黄石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