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2015年1-5月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18.06.2015  11:18
              2015年1-5月,由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等各方面原因,洛阳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出现了明显增长,给复议应诉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但洛阳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方针,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在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洛阳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和案件特点

  近年来,由于行政争议朝多样化发展,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也持续增长,案件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态势,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2015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更是增长明显。1—5月,市政府受理案件75起,相比去年同期增长78.6%(受理案件数量最多时能达到一天15起),审结案件126起
,同比增长133.3%。目前的行政争议主要集中在拆迁、土地、政府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等“热点”领域,这也是当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据统计,这几类案件能达到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6%左右。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的增长趋势尤为突出,已出现信息公开信访化的苗头,仅1—5月,已受理被拆迁户因拆迁行为而衍生的信息公开案件22起。这既有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原因,也有群众对信息公开认识偏差的原因。

  二、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1—5月,洛阳市法制办办理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45起,其中41起为征地批复引起的案件。经省政府审查,征地批复类案件往往还存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三、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和案件特点

  2015年1—5月,洛阳市政府法制办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34起,是去年同期案件数的2倍。案件主要呈以下特点:一是拆迁类案件数量较多。今年的34起案件中有19起案件是直接诉征收行为或因征收拆迁引起的行政赔偿。二是历史遗留案件反复诉讼,导致诉累。今年的案件中16起案件都属于历史遗留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是1990年中州路改造时的案件,已经法院数次审理,但是当事人仍然通过申诉、信访、到检察院申请抗诉等各种方式使此案一直在诉讼程序中,无法案结事了。

  四、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机构建设薄弱,复议应诉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个别部门法制机构设置不健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较少甚至没有,更没有专职人员从事复议应诉工作,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或者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无所适从,不知道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不会撰写答辩状。  

  (二)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洛阳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14年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8月实施后,据该办了解,只有工商、征收办和市110联动办等部门按照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部门仍未严格落实。二是敷衍应付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有的部门经多次催促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材料和答辩材料,导致案件败诉。有的部门在进行复议和诉讼时,缺乏责任感和配合精神,互相推诿,指派完全不了解案情的人员或者仅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

  (三)执法环节中还存在程序瑕疵。依法行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公正执法。虽说近年来程序意识有所增强,但执法环节中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形,因执法程序存在问题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情况占败诉案件的80%左右。尤其是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受时效紧迫、任务繁重等主客观因素影响,经常发生对行政程序注重不够,影响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往往会导致因个别案件影响到整个征收拆迁进程。有的部门没有法律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有的存在未告知救济权或者复议、诉讼的期限等告知错误;有的在延期时未告知利害关系人,导致被诉行政不作为等;有的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随意适用留置送达。  

  五、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见建议

  为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79号)、《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要加强认识,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大自我纠错力度。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是以司法监督机制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放弃所谓“维持会”的做法,加大自我纠错力度。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须经得起司法监督。因此,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通过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避免争议进入诉讼程序,降低行政机关作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受质疑的几率。

  (二)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执法能力。当事人起诉期限及法院一审二审期限的延长,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应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行为要适当。否则,一个行政行为被起诉了,行政机关要至少用一年的时间来打官司,间接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坚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行政执法全过程。同时,要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注重充分及时合法收集证据,不能到复议和诉讼环节再去补充证据材料。

  (三)注重沟通交流,积极配合行政审判工作。《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会使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领域越来越宽,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因此,我们要开展系统性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宣传和学习,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依法行政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工作的衔接,共同研究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同类问题重复出现。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疏导不满情绪,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四)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为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强化保障措施,解决目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机构薄弱的现状。根据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趋势和办案实际需要,借着目前洛阳市正在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契机,充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增加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法制队伍相对稳定,适应工作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复议应诉能力和水平。要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程序和制度,建立分工明确,程序合理,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